在网络上冒充女性,通过微信搜索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以谈恋爱为由骗取对方信任,再“以身相许”索要礼金。最终,钦南区法院以诈骗罪对实施一连串的“撩人”行为的“网络美女”唐某处以了刑罚。
2016年12月17日,施某通过微信添加了“美女”唐某为好友,唐某谎称自己叫“唐红”,同时从网上下载了一张面容姣美的女性图片发送给了施某,并谎称是自己的照片,施某信以为真。在获得了施某的好感和信任后,“唐红”对施某称要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期间两人一直是通过微信保持联系,没有面对面见过对方。2017年6月28日,“唐红”向施某提出,谈了半年多了,该考虑结婚了,需要施某向其转账2万元作为礼金以准备结婚事宜。信以为真的施某随即微信转账2万元给了“唐红”。但“礼金”拿到手后,“唐红”把施某给拉黑了。此时施某终于意识到,自己认识“唐红”,不是一个美丽的邂逅,而是一个阴险的骗局。
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8年3月27日,逃匿的唐某在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唐某的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唐某在归案后偿还了2万元给施某,取得了施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寄语:网络有风险,交往须谨慎。随着移动网络的发展,传统谈恋爱的方式出现了变化,年轻人更多地青睐通过网络的方式结交异性,以扩大交友恋爱范围。网络谈恋爱虽然可供选择的面更广泛,但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在此类情感类诈骗中,骗子们往往虚构自己的身份,在极短时间内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关系,抓住被害人急需恋爱结婚的心理,虚构各种事实,通过少量多次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大家在上网或在使用“微信”“QQ”等新型网络社交工具交友时,一定要谨慎,不要轻信陌生人;与网友见面时,手机、钱包等物品要贴身存放;如果涉及恋爱、生意、财产等事宜,更要格外小心,尽量保存电子交易平台转账记录,以防人身和财物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