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认为,官司赢了,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是法院的事,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执行不力。
实际上,“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抗拒执行和执行机制不顺畅导致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在“执行不能”案件中,大量被执行人或是因为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在监狱服刑,或是其自始就财力有限、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案例一
2018年2月12日,柳江法院组织执行法官再次对被执行人韦某某家中采取搜查措施后,因韦某某家中确实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韦某某于2012年2月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与覃某的两轮摩托发生碰撞,导致覃某膝盖、面部等处多处挫裂伤和顿挫伤。经交警现场鉴定,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覃某也因伤入院治疗。柳江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判决,判令韦某某赔偿覃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2265.1元。
判决生效后,韦某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覃某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韦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对韦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但韦某某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法官还了解到韦某某家中还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仅靠韦某某微薄的收入勉强维持生计,并无履行能力。覃某的女儿覃某芳则认为是法院执行干警不作为,不愿意去执行覃某的案件,所以才导致覃某拿不到赔偿款。为此,覃某芳多次找主办法官、执行局领导、主管院长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法官尽快将案件执行完毕。
为妥善处理案件,执行干警多次传唤并到其家中进行搜查,执行干警第一次上门询问韦某某时,韦某某主动将自己平时节省和东拼西借的1000元交到执行干警手中,并将自行组装的三轮摩托车也抵债给了覃某。2月12日当天已经是大年二十九,执行干警来到韦某某家中时,发现韦某某生病在家,家中并没有准备什么年货,整个家中搜查出8元钱,全家人哭成一团,这个年不知怎么过。通过村委也了解到,因为天气原因韦某某所种植的葱花几乎绝收,生活异常拮据。执行的过程中,韦某某表示自己暂时无力履行,请求执行干警的谅解,并保证一旦有能力会立即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
虽然本次执行法官倾尽全力,但因韦某某确实无可执行财产,本案最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案例二
2014年8月24日,被执行人张某剑因生意纠纷被黄某殴打,于是张某剑怀恨在心纠集其弟张某侠“算账”,打斗过程中二人持刀刺中黄某数刀,导致黄某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剑无期徒刑、张某侠有期徒刑13年。
2016年,黄某家属向柳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张某剑和张某侠二人赔偿黄某亲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313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家属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在狱中服刑,法院针对申请人黄某家属等人提供的线索和网络查控,依法进行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被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黄某家属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法官考虑为黄某家属申请了司法救助,但审核时黄某家属并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最终执行法官只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两起案例都是由于无财产可执行造成的,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面对此类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涉民生客观执行不能的案件,鉴于当事被执行人的特殊性,法院往往无法像对“老赖”那样,对其采取强制手段,而是更多地考量被执行人的实际经济状况。
于是,在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穷尽各种财产调查和措施之后仍不能执行到位,此类“执行不能”案件不是法院努力就能够解决的。针对该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些实际情况执行法官会告知执行申请人,并暂时终结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条件将及时恢复执行,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