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怕老婆,却不怕法律?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被罚5000元
“这里是某小区吗,我们根据当事人提供住所地址找到这里”,近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执行法官在小区里转了好几圈都没能找到朱某,来到物业管理处询问。经物业查询,该小区根本没有朱某所填写的地址信息。
2015年3月,莫某向A公司订购一批电池复原宝,并签订《电池复原宝项目代理协议书》,约定A公司授权莫某在桂林为A公司的电池复原宝产品进行销售、品牌推广、市场管理维护;A 公司负责生产合格产品、运营方案、培训指导,并约定若一年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A公司负责维修解决。在该产品的宣传单上,A公司写明“欢迎试用,无效退款!”莫某以21000元一次性购买了300个产品,并为该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支出7969元。但莫某在销售了部分产品后,客户反映该产品达不到宣传的使用效果,A公司派人前往桂林也未能彻底解决,莫某要求退货无果,起诉到西乡塘区法院。
西乡塘区法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该案件后,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A公司向莫某退回货款18200元,赔偿广告宣传费用6900元。后A 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朱某仍然拒不履行,甚至对申请人扬言“就算你赢了官司,也别想拿到一分钱”。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找到朱某的联系方式,电话联系朱某督促其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朱某在电话里表示愿意到法院与申请人协商,希望执行法官帮忙把莫某从桂林约来,并信誓旦旦承诺“有多少不合格的产品都按照规定退钱”。到了约定到法院协商当天,当看到申请人带来的200多个不合格产品,朱某却以“电子产品需要检测”为由要求暂时离开拿检测仪器,之后一去不返。执行法官打电话催促几次后,朱某干脆拒接,并把执行法官的电话拉入黑名单。执行法官按照朱某填写的地址前去寻找,却发现所提供的地址都是假的,于是出现了开头执行法官专程跑到小区找人却找不到的情况。
电话被朱某“拉黑”的执行法官辗转找到了朱某妻子的联系方式及地址,专门通过电话及信息向其说明朱某拒不执行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及将导致的严重后果。朱某与妻子有一个正在读幼儿园的孩子,当了解到朱某的行为会对孩子今后上学产生负面影响时,朱某妻子尤其紧张,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敦促朱某履行义务。
第二天下午 ,在妻子再三劝说下的朱某才来到法院,但依旧不愿退还货款,拒不履行义务,对法官表示:“我不想来的,是我老婆叫我来”。
“依照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再次向朱某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决定对朱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其具结悔过。直到被法警带上手铐,朱某才如梦初醒,给妻子打电话求助。朱某妻子随后赶来法院,偿还货款与罚款共计28548元。
对于为什么故意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留下错误的地址,朱某在悔过书中说明了原因:“我不敢告诉家庭地址,怕法院找上门影响夫妻感情”。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口口声声说怕老婆的朱某却没有表现出对法律的丝毫敬畏,故意写错误地址,协商中途借口逃走,拒接甚至拉黑法官电话,企图拖延办案,多次劝说仍拒不履行,一系列规避执行的举动连番上演。这都是法律意识薄弱的表现,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说法: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代价
一、经济代价:迟延付款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
因此,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也有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招标投标、守重评比、资质认定等方面受限,并在全国范围内被禁止凭身份证、护照等乘坐飞机、动车商务座、火车软卧、住宿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甚至包括子女就学方面都有限制。
三、强制措施:司法拘留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拘留,司法拘留的时间为15日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的被告吴某就因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还存在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行为,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
四、刑事处罚:移交公安立案侦查
如果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