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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的承包队队员向用人单位索赔,是否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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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农彩丽 徐卫  发布时间:2018-09-18 15:19:22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日益复杂,频频出现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那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遭受不公平对待后,向单位索赔补偿是否获得支持?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原告向某要求被告某矿物饲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和帮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及滞纳金的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据悉,被告某矿物饲料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因工作需要,将公司的装卸货物工作承包给郑某,并双方口头约定由郑某自行组织人员完成装卸任务,装卸费用每个月根据装卸单支付一次。2013年5月5日,原告向某开始进入郑某所组织的装卸组。直至2015年5月22日,饲料公司不再使用郑某组织的装卸组,装卸组自行解散,向某因此失业下岗。下岗前向某已全部收到装卸组支付的装卸酬劳。莫名被下岗,向某觉得不公,遂将饲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饲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和帮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及滞纳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职能,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原告向某是在郑某自行组建的装卸组里工作,并不是被告饲料公司直接聘请的员工,不受被告公司管理、制度的支配,工资亦不是被告直接支付,原、被告之间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要求,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理评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原告、被告之间关系并不符合上述用工形式,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本案中,原告向某并没有接受过被告饲料公司的任何招聘、面试活动,原告向某进入的是郑某自行组织的装卸组(该装卸组与被告公司有口头合作关系)。工作期间,向某的上班形式、上班时间都不受被告公司制度的约束,工作所得酬劳也不由被告饲料公司直接支付,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建立在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也就于法无据,即原告向某的索赔就不获法院支持。
来源: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达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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