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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洗澡摔倒身亡,责任赔偿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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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虹坚  发布时间:2018-10-22 17:40:59 打印 字号: | |
  到外地出差办事或者旅游,我们一般都会选择入住宾馆或酒店。入住期间,有时候会发生意外,这些意外的发生,有可能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公共场所的设施造成的。那么意外伤害的责任赔偿究竟该由谁承担呢?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王某明入住玉林市某宾馆洗澡不慎跌倒身亡,其家属邓某等人起诉玉林市某宾馆、杨某,要求被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17年6月28日晚,王某明从外地来到玉林市与被告杨某入住玉林市某宾馆。2017年6月29日晚22时许,王某明吃完晚饭回来后便去卫生间洗澡,杨某则在房间内看电视、玩手机。杨某意识到王某明洗澡时间较长迟迟未出来,便去敲卫生间的门,发现里面没有回应,便叫来宾馆保安一起把门踢开,发现地上竟有一滩血,王某明躺在地上没有了知觉,后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明家属得知此消息后悲痛欲绝,遂将玉林市某宾馆及杨某起诉至玉州区法院。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明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22140.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玉林市某宾馆虽使用防滑地砖,设置有“浴后地湿,小心滑倒”的警示标志,并备有地巾,但对地巾的使用未有提示,应对王某明的死亡承担责任。死者王某明作为成年人,在洗澡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摔倒受伤而死亡,其自身的不慎是造成受伤的主要原因。被告杨某与死者王某明同住一个房间,在发现王某明洗澡时间过长后,出于关心和警觉,拍门询问未有答应后,及时向宾馆反映情况,在发现王某明倒地受伤后,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其对王某明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玉林市某宾馆承担10%的责任,死者王某明自行承担90%的责任。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在湿滑地面行走活动时,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发生意外。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也要提供安全的公共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雨天注意地板防滑,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达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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