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昭平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5个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其中,四个案件是向被告追索被告或者被告家属在与他人的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住院治疗期间新农合报销所得款;一个是向被告追索被告隐瞒亲属死亡事实,继续领取已故亲属养老保险待遇的案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性权利或利益。取得利益一方得益,致使失去利益一方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不当得利应予归还。
说起不当得利,人们总是以为只有捡到别人遗失物,不予归还原主,据为己有的,才叫不当得利,教科书里关于不当得利的案例也寥寥无几。
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不当得利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某人将现金误存入他人银行账户,他人无权占有这笔存款,如拒不归还,这笔存款对这个“他人”来说便是不当得利。又如:捡到他人遗失的钱包等物品据为己有,对拾得人来说便是不当得利,依法也应该归还原主;再如,租或借别人的耕牛使用,在租借期间耕牛所产牛崽,租借人若将牛崽据为己有,便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情形还有很多,只是因为这些事例中获得不当利益不是获利者主动去求取,更多是因为失去利益一方自己的失误造成,所以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将这种他人的正当利益据为己有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许多犯罪所得,均为不当得利,比如:贪污公款、挪用公款、盗窃等犯罪所得。例如:甲在某水电开发公司担任会计、出纳期间,挪用该公司250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4年。之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甲追索该笔挪用资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予以受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若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便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