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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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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伍科  发布时间:2018-12-13 15:37:50 打印 字号: | |
  一些案件中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应依职权将其追加,一起审理,常见的有如下几类:

  一、人身类案件

  (一)继承纠纷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赡养纠纷

  在追讨赡养费案件中,债权人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员为共同被告。

  二、侵权类案件

  (一)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

  1.所有实施侵权行为或共同危险行为的人可以为共同被告。

  2.若共同危险行为人或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应由侵权人和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三)侵犯共有财产权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三、保证合同纠纷

  (一)若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

  可以单独诉债务人,可以单独诉保证人,也可以一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二者此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二)若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可以单独诉债务人,也可以一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二者此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但不可以单独诉保证人。
来源:灵川法院
责任编辑:谢达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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