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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终结、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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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伍科  发布时间:2018-12-14 08:38:13 打印 字号: | |
  诉讼终结,是指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彻底结束,无法恢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活着,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者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中止是将整个诉讼程序停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来源:灵川法院
责任编辑:谢达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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