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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另一方是否必然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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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泰先  发布时间:2018-12-27 08:46:1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7年9月15日,被告黄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李某通过微信转账分4次将借款转给黄某,并约定2018年3月15日一次性还清,按每月3%计算利息,有借条为凭。借款时,黄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借期届满后,黄某未按约定向李某还款。李某多次催收未果而引起纠纷诉至本院,要求黄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按每月2%计算利息。

  【争议】

  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黄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借款,且无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李某与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30000元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无证据证明黄某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故应认定为黄某的个人债务。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联系到本案,黄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借款,借条没有其妻子张某的签字,事后也没有得到张某的追认,且原告李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黄某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应认定该借款为黄某个人债务。

  【裁判】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被告黄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宾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谢达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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