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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被盗黄牛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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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柳岑  发布时间:2019-01-04 09:38:38 打印 字号: | |
  北流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大黄牛被盗案。偷牛贼一共四人,其中三名均已判刑。未被判刑的本案被告人李某贵于2018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18年11月29日被公诉机关起诉。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陈某冰、陈某斌(均已判刑)经商量后,去到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的大鸡笼塘山场附近盗窃黄牛。期间,陈某冰打电话叫被告人李某贵过来帮忙。李某贵、陈某红(已判刑)来到大鸡笼塘山场后,几人合伙将被害人凌某桂、黄某钊、黄某祥、陈某诚放养在山场上的黄牛拉到大鸡笼塘的一间废弃平顶楼房屋内和房屋旁边的树根下栓住,在准备把黄牛运出山场的过程中被失主发现,陈某红被抓获,陈某冰、李某贵等人逃离了现场。之后,公安民警和被害人在上述平顶楼房屋内和房屋旁边发现被盗的12头黄牛。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2头黄牛总价值为人民币1002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李某贵等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贵与其同伙在主观上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李某贵中途受纠集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法院审理期间,李某贵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视为其认罪、悔罪的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综合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李某贵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贵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小法说法:小法今天想说说刑事追诉时效的问题。我国刑法把追诉时效的期限分成了四个档次,即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被告人李某贵在2015年8月19日盗窃大黄牛,两年多后的2018年5月17日被抓获,在法定追诉时效的期限内,所以李某贵最终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不过,即使他侥幸还在潜逃,他也不可能因追诉时效免责,因为刑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了不受追诉时限限制的情形,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与李某贵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的另外三名犯罪分子都已经被依法追究了法律责任,李某贵还能逃过法网?小法只想替大黄牛说一句:逃是不可能逃的了,这辈子都不可能逃的了。不想吃牢饭?那就别犯罪!
来源:北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达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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