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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龙代表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建议
#2019全国两会#黄海龙:完善相关立法 推动解决执行难工作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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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世钊  发布时间:2019-03-11 14:52:51 打印 字号: | |
  3月9日上午,广西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黄海龙参加审议并发言。

  黄海龙代表说,栗战书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穿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根本原则,高举旗帜、立意高远,突出政治引领,充满法治精神,回顾总结人大常委会一年来履职成绩实事求是、客观实在;提炼人大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经验准确深刻,体现了对新时代人大工作规律的深刻把握;部署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是一个政治强、站位高、内容实、文风新的好报告,完全赞成这个报告。

  黄海龙代表从完善立法工作,推动解决执行难工作纵深发展的角度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强制执行法》列为重点立法项目加快推进。目前,关于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分散在三大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系统配套和有机衔接不够,亟需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在梳理总结“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基础上,对现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整合集成,出台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二是建议研究修改现行破产法或者出台《个人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国家破产法律制度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破产能清理债务人的财产,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机会,起到保护债权人与约束债务人行为的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主体是企业法人,自然人不能作为适用主体进行个人破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难,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存在但实际无法实现,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最终将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此外,债务人客观上无力履行债务,却长期不能获得重生的机会,也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基本权利。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使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务,通过破产获得终局性的处理,可有效解决衍生的社会问题和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难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相关立法,将破产主体从企业扩大到自然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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