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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约定利率1%,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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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冉圣 周游  发布时间:2019-05-15 09:25:05 打印 字号: | |
  借条中约定“利息壹分”,应被视为年利率1%还是月利率1%?对此,法院如何认定?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作出了明确的回答,涉案借条中载明的“利息壹分”按照月利率计算。

  据悉,2007年2月17日,被告梁某因投资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彭某借款2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交彭某收执,借条中载明了“利息壹分”。后因梁某未能如期还款,彭某将梁某诉至港南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梁某承认尚欠彭某借款22万元未偿还,但关于借条中载明的“利息壹分”,梁某认为是年利率,继而又以约定不明为由,主张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彭某则认为“利息壹分”是月利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条明确约定了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利息,说明该案为有息借贷。同时,被告向原告借款是用于赢利性的生产经营,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益,且民间借贷基于计算方便等方面的考虑,对利率进行约定时通常是约定月利率而不是约定年利率。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应归还原告彭某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0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首先,借条明确约定了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利息,说明本案应为有息借贷,现被告以约定不明为由主张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规定;其次,被告向原告借款是用于赢利性的生产经营,并非日常生活所需,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也不是向生活有需要的亲朋好友提供无偿帮助,其目的应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益;最后,民间借贷基于计算方便等方面的考虑,对利率进行约定时通常是约定月利率而不是约定年利率。综上,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借条载明“利息壹分”应当理解为月利率1%较符合民间交易习惯。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宝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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