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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龙:以严格有力的司法守护青山绿水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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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海龙  发布时间:2019-06-13 09:30:35 打印 字号: | |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子孙后代留下清山绿水碧海蓝天,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和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把污染防治作为“三大攻坚战”中一大攻坚战。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给予了精准指导:2015年3月参加全国两会广西代表团审议时,语重心长地嘱咐要保护好广西良好的生态环境;2017年4月,在广西视察时提出“五个扎实”新要求,强调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要坚持把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作为基本方针,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基本目标,使八桂大地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现美丽形象的发力点。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广西篇”。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落实到司法工作当中。

  近年来,广西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改革,构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机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提升审判质效,依法审结一批污染、破坏环境资源案件,2016年至2018年,全区法院共审理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约2.18万件,其中刑事案件5349件,行政案件5764件,民事案件约1.07万件,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中坚持“三个注重”:注重生态修复,构建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对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等刑事犯罪案件,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恢复。2016年以来,全区法院共作出75件生态修复判决,判决124名被告人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污染治理等举措恢复被损害的生态资源。注重多元联动,扩大生态环境“法治保护圈”,会同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联合公安、国土、环保等部门共建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打击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促进美丽广西建设。加强对行政机关和重点污染源企业的司法联动指导,及时分析研判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发挥生态资源案件庭审的教育、引导、震慑作用,借助各种媒体,对环资审判工作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今年6月5日是第48个世界环境日。在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有了更高的需求。全区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更加严格、更加有力的司法守护广西青山绿水,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一要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新思想新理念指导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实践。去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好六个原则:一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三是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四是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五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六是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我们要切实以这些原则武装头脑、指导司法、推动工作。同时,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二要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创造环境资源审判新成效。紧紧围绕广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目标,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判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蓝天、碧水、净土的良好生态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要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加大对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围绕打赢绿水保卫战目标,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漓江流域治理、九洲江二期治理、南流江流域和北部湾沿海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围绕打赢净土保卫战目标,加大对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管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

  三要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契机精准解决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新问题。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美丽广西 幸福乡村”活动,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和实施特色农业强优工程、乡村产业振兴、林业发展质量提升行动、水生态净化行动、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助力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

  四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打造环境资源审判新格局。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公益诉讼案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我区的实施方案要求,积极稳妥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结合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在重点区域、流域,探索“按需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门审判团队,负责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新体系。坚持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水平。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拓展联动范围,简化联动程序,提升联动效能。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针对环境资源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来源:广西高院
责任编辑:刘宝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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