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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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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西高院  发布时间:2019-12-09 10:03:33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法〔2019〕239号)要求,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推荐,并报经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如下。

    一、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对象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

    苏灵艳  (女,壮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于  饶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周  浩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吴祖环  (壮族)东兴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执行局负责人)

    张永明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按照评选程序要求,现将正式推荐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12月9日至12月13日)。

    公示期间,若对以上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12月13日前,以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反映情况(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请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联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联系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

    邮政编码:530022

    联系电话:0771-5788163   传真:0771-5788139

    电子邮件:xjc2876243@sina.com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9日

 

 
来源:广西高院
责任编辑:阚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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