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统一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现就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是指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开户行在广西范围内的客户;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客户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在广西范围内的开户行。
三、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提起民事诉讼的,可到管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立案申请,或通过互联网在“广西电子法院”(javascript:)、广西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也可通过跨域立案方式,在广西范围内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