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自治区高院一次性成功调解七件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海龙主持调解。
2015年,陈某出借款项给开发商,借款期限届满开发商未还款。2016年,陈某与开发商协商,以六套房产抵偿开发商欠陈某的借款利息,由韦某等分别与开发商签订六份《商品房预售合同》。2018年,法院裁定受理开发商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陈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被认定为普通债权;韦某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被认定为待定。陈某、韦某等不服,分别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开发商继续履行与韦某等签订的六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涉案房产符合办理权属登记条件时,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案涉房产的产权证。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院。
自治区高院受理后,院领导高度重视,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海龙担任开发商与陈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审判长。最初各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考虑到一方当事人主张以借款利息抵销六套房产购房款,七件案件有一并解决的可能性,黄海龙院长组织合议庭分析当事人争议焦点,找准调解突破口,努力寻找纠纷矛盾的利益平衡点,为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调解结案的优势,不断缩小各方当事人的分歧,最终陈某自愿放弃部分借款利息,开发商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黄海龙院长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合议庭充分发挥调解经验,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就七件案件一并达成调解协议。
自治区高院一次性成功调解七件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快捷、高效、低成本地一次性解决纠纷,兼顾债权人和破产企业权益,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推进了开发商破产清算,丰富了法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调解经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高效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