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参加工作40载,前进路上坎坷曲折,有过喜,有过忧;有过迷茫,有过失落;有过沉默,有过爆发……但我始终坚持信念,跌倒了,从地上爬起来,拍打干净身上的灰尘,又继续跋涉……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市法院的硬件、软件建设都是不堪回首的。
中院建立伊始,是借市公安局地方办公的。后来,院领导努力争取,才搬到市人武部旧址办公,结束寄人篱下的境地。
黄云飞办案
黄云飞担任审判长
万秀区法院成立时,是借用某公司仓库办公的。仓库二楼盖顶较低,夏天,室内气温高达40多度。冬天,寒风凛冽,穿堂入室,条件相当艰苦。
我到白云区法院时,办公地是租市房产局一间约百平米铺面。民庭办公用房不足20平米,连办公桌也放置不下。陆先权庭长就叫人搭了个阁楼,把部分审判员连同办公桌转移上去。经济审判庭办公点就在院厕所边上,臭气难闻的。
到八十年代中后期,白云区法院、蝶山区法院先后建成办公楼。
黄云飞外出办案
黄云飞与同事合影
进入新千年,万秀区法院、长洲区法院和市中院办公大楼拔地而起,外观宏伟壮观,庄严肃穆;内堂富丽堂皇,高雅恬静!
滴水能反映太阳的光辉。我有幸见证了梧州市法院建设七十年,特别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快速发展。而法院的快速发展折射出,党领导我们国家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艰难历程。
蒙某辉故意伤害案,是我到法院公开审判的第一起案件。案件办结后,结局却出乎了包括我在内全体了解案件的同志们的意料。若这个故事能让法院后来人读懂,对审好案件有所启迪,悟出当好人民法官的真谛,足矣!
那是40年前的事了。但当时审判的情况,现在回想还是历历在目,记忆犹新。
1979年11月底,我响应党重建“公、检、法”的号召,坐上邓小平“改革开放”的列车来到梧州市人民法院。
报到后,老法院人就带领我们分小组学习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80年8月中旬,张院长来刑庭,决定我主办的蒙某辉故意伤害案参加广西院公开审判观摩会。于是,我开始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作案情简要介绍,然后让他俩审阅案卷,熟悉案情。
一周后,我边阅卷边做笔录,编写出详细的庭审提纲,然后和陪审员开庭前预备会,研究案情,进行审判分工:我负责主审,陪审员分工负责宣读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我们还一起研判庭审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其对策。
九月初的一天上午,我和张院长再次到中院参加会议,上报蒙某辉故意伤害案参加观摩会,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被告用小刀划受害人脸部四刀,治疗后留下4边伤痕,正常人眼睛在3米以外是看不清楚的。检察院主张是重伤,辩护律师意见是轻伤,本院同样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希望本次会议能给我们一个较为统一的认识。
参加会议的高院副院长、中院崔院长、倪庭长、各基层法院院长和庭长对蒙某辉案争议焦点,各抒已见,争论激烈,无法统一意见。
本案被告行为结果是重伤或轻伤?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两难选择,成了从接案到结案期间一直困扰着我的难题。
九月十日下午二时,全区公开审判刑事案件的观摩会在市人民礼堂进行。我和合议庭成员进入审判区就座,放眼望去,只见能坐近千人的整个礼堂座无虚席,未能占到座位的观众就站在走廊、过道上旁听。
两名法警将蒙某辉押上法庭来。我核查清楚蒙某辉基本情况后,告知他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义务,便开始法庭调查,引导被告人、公诉人、辩护律师和受害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辩解……
辩护律师说,被告人确实违反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不懂法,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而犯的错,有悔罪表现,请法庭酌情处以3年以下刑罚。
公诉人认为,蒙某辉参加工作多年,法律意识淡薄,置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利而不顾,于光天化日之下,胆大妄为,用小刀划伤受害人脸面,肆意毁人容貌,犯罪主观恶性大,应按重伤害罪,处以3年以上刑罚。
控、辩双方就重伤还是轻伤?纠缠约20分钟。休庭后,合议庭离开审判区在舞台后边对本案进行评议。这时张院长带着院审委会成员围上来听合议庭评议。
我说,本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就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蒙某辉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是若蒙某辉行为构成犯罪,如何适用法律?请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
陪审员陈崇义说,从刚才法庭调查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已供认,应确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成立。
陪审员谭秀贤说,现在问题是如何解决庭上控辩双方争议,行为结果是重伤?还是轻伤?这个问题不解决,就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即对蒙某辉是判3年以上还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说,大家知道,刑法颁布施行至今才九个月,如何判断“毁人容貌”是重伤或轻伤,最高院尚未出台司法解释。怎么办?《刑法》的“其他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据此,我的意见是,联系本案查明事实和时下执法环境,判处蒙某辉有期徒刑3年。这样,既合法又能解决控辩双方的争议。
两名陪审员思考片刻后说,同意审判长对被告人的处罚意见。
张院长当场召开院审委会讨论本案,最后一致同意合议庭作出的正确、合法的决定。
公开审判案件观摩会的第三天上午八时,在市招待所,全区各地、市、县法院代表分组进行学习交流。有人反映:法庭尚未搞清楚被告行为是“重伤”或是“轻伤”,就判处被告3年有期徒刑,这是什么意思?
我说,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关于“毁人容貌”标准的司法解释,未能确认被告行为结果是“重伤”、“轻伤””,我就按《刑法》“其他规定”,在法定刑范围判被告蒙某辉3年有期徒刑。对这3年,你可以理解为判“重伤”的起点刑,也可以理解为判“轻伤”的最高刑。所以,在判决书中没有确认被告罪行结果是“重伤”或是“轻伤”,只是客观地叙述其伤害事实。这样,是不是既能做出合法判决,又能解决各方对本案的争议呢?
两天后的下午,我通知受害人李某菁来院商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事宜。
“都是我的错,要是当初听他的,不再同广州仔交往,现在就什么事也没有了!同他在市杂技队相识、相知、相恋,后来杂技队解散,我们在不同单位工作,仍继续恋爱关系,也准备结婚的……”李某菁说。
“遇到为爱你,不惜牺牲自己一切的男孩,你会离开他吗?我想通了,要等他回来,同他结婚。他是他母亲一个人辛辛苦苦带养大的,不要因为与他分手再让他母亲出事了,要好好照顾她……我知道,他平时也没有什么余钱的,不要他赔偿了。”李某菁还说。
又几天后,我把他俩带到法院,对面隔着长条桌子坐着。李某菁请求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
“阿菁,我真诚地向你道歉!”蒙某辉从座位站起来。
“希望你安心在狱中好好接受劳动改造。我会在家照顾你妈的。我等你回来,和你结婚。”阿菁说。
“阿菁,谢谢!我不会令你失望的。”蒙某辉又从座位站起来,十分感动地说。
“谢谢法院同志!”然后,蒙某辉又给我和同行的审判员黄丽华鞠躬说。
送蒙文辉回看守所时,透过车玻璃窗,我看见他用手抹着满脸的泪水……
在回法院路上,我想,作为审判员,所应该做的“前伸、后延”工作都尽力了,希望蒙某辉通过劳动改造,洗心革面,回归社会,做个守法公民吧。
这公开审判的第一案,是我审判生涯的奠基礼,也是我走司法新长征路的出发点。我在法院工作22年,曾任万秀区法院刑庭庭长、白云区法院院长、市中院政研室主任、告申庭庭长、审委会委员、专职委员。在各岗位,我认真践行“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注意养成法官具有的“独立品格”(独立于纠纷主体、行政主体、相对独立于同行和上级),艰苦历练法官应有扎实的法律基本能力(科学文化知识、社会知识和经验、法律专业和法学理论根底)和应用能力(独立办案、语言文字表达、分析判断、驾驭庭审、协调各方关系等),全心全意,清政廉洁,勤勉工作,在审判实务、法院建设和改革、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做出了应有贡献。
黄云飞给青年干警讲述当年的故事
希望后来人不忘初心,牢记宗旨,牢记使命,不负韶华,开拓创新,再创佳绩,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