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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博白法院:父债子还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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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全运  发布时间:2021-11-01 10:18:05 打印 字号: | |

10月28日,博白县法院龙潭法庭庭长李臻成功调解一起“父债子还”民事纠纷案件,促使当事人当场履行还款义务,成功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王某因需大量购买扫把席,恰好刘某有扫把席的销售渠道,双方便一拍即合,达成口头交易。王某为表诚意当即向刘某预付了5万元货款。怎奈人有旦夕祸福,刘某之后突发意外死亡,双方交易无法继续。王某为追回货款,或单独与已故刘某的子女交涉,或请求当地司法所进行调解。经过几番努力,已故刘某的子女终于同意向王某归还5万元货款,其中由刘某的女儿当场向王某转账28000元,剩余22000元由刘某的儿子刘某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并承诺尽快还清欠款。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刘某某催要欠款,刘某某却推脱不还。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王某遂起诉至龙潭法庭,请求该庭主持公道。

李臻庭长作为该案主办法官,他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立、快审、快结。经过阅卷及询问原告了解案情,李庭长把结案的关键放在被告刘某某身上,必须打破被告拖、等、赖的错误思想认识。于是,他先通过电话了解被告对欠款的态度,随后抓住机会向被告讲解欠债还钱的道理及继续拖欠款项的法律后果。经过释法说理,被告同意到法庭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最后,在李臻庭长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方案:原告放弃部分请求,只需要被告支付15000元欠款,而被告则当场一次性向原告转账归还该欠款。

众所周知,“父债子还”是中华民俗传统要求,那么它是否存在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我国债务继承按照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继承财产及相应债务,继承财产的则需在财产价值的范围内清偿相应债务。因此,“父债子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来源:博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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