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广西法院2021年员额法官遴选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
(一)基层人民法院面向本院法官助理和员额制实施前担任过法官的人员。
(二)中级人民法院面向本院下列人员
1.员额制实施前在中级以上法院担任过法官的人员;
2.员额制实施前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3年以上,符合现法院入额条件,且仍在本院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法官助理。
(三)自治区高院面向本院下列人员
1.员额制实施前在本院担任过法官的人员;
2.员额制实施前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3年以上,符合现法院入额条件,且仍在本院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法官助理。
员额制实施前担任过检察官的人员,现在法院工作的,参照以上范围执行。
二、资格条件
(一)参加法官遴选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其中,对于新修订法官法实施前在各级法院、检察院工作,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具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取得高等学校本科学历的,视为符合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
6.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且连续在一线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4年、3年。
7.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8.从办案岗位调入非办案部门5年以上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工作满1年。
9.符合所在法院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最低等级的任职资格条件。
10.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本次遴选所涉及的有关资格条件的计算时间,以2021年11月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审查、侦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遴选后可能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本人不愿消除回避情形的。
5.离开工作岗位参加脱产学习(接受学历教育)1年以上,尚未返回工作岗位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程序
(一)申报计划
遴选法院根据现有员额法官数、员额法官编制空余数,提出计划遴选和递补人数,11月11日前层报自治区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
递补员额法官计划数应综合考虑员额法官人均办案量、拟退休员额法官人数等因素,按照本院员额法官空缺数和202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员额法官数总和的30%进行申报(不足1名的,可递补1名)。
(二)组织报名、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为11月11日8:30—11月15日12:00,遴选法院在本院发布报名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填写法官入额遴选报名表,提交2018年以来主要工作业绩,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名单和个人业绩,在本院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
(三)考试
考试满分100分,60分合格。
1.考试时间。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时间定于11月20日9:00-11:30。重点考察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司法文书等能力。
2.考试组织形式。考试以各中院为单位设置考区,请各中院分别组织辖区内人员集中考试,自治区高院派员监督。各中院确定考试地点和考场设置后,报自治区高院政治部备案。考场要求分散排座,各考生之间要保持适当距离。考场内设专门的物品寄存处,考生不得随身携带书籍、手机和其他可以通讯的电子产品。
(四)考核
各遴选法院应及时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并于11月20日前完成考核工作。考核从政治、廉政、作风、业绩等方面进行,重点考察近三年协助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考核标准应客观、公正、可量化。考核满分100分,其中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评价等主观评价分值合计不得超过考核分值的30%。
(五)提出人选
考试考核总成绩100分,考试占30%、考核占70%,笔试不合格的不能作为推荐人选。
1.提出推荐人选名单。
考试考核后,各法院党组根据考试考核情况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同时推荐1—2名差额人选(除符合条件人数不足的情况外),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廉政意见,在本院进行公示。
各中院汇总辖区法院推荐人选,经院党组研究确定后,11月30日前书面上报自治区高院政治部。各中院对辖区两级法院呈报的推荐人选相关材料负责,确保信息准确、内容客观、评价全面。
2.审核推荐。自治区高院对各级法院推荐人选材料进行汇总并复核后报自治区法官遴选委员会。
(五)面试和审议
自治区法官遴选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面试和审议,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六)公示和决定
1.自治区法官遴选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拟任和递补员额法官建议人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不影响任职的,将拟任和递补员额法官建议人选名单函告自治区高院党组。
2.自治区高院下发进入员额人员名单的通知。
(七)任职
1.各级法院应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审判职务任命手续。入额法官任职后,各级法院应组织签订岗位承诺书,并进行宪法宣誓。
2.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入额的,应当在入额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免去原有党政职务,调整到办案岗位,未按时调整的,应当退出员额。
3.已经书面承诺消除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相关法院应督促其在入额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执行承诺。任职回避情形消除后,方可办理任职手续;未按时消除的,按程序报自治区高院办理员额退出手续。
4.员额递补资格在下次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启动前有效,相关法院有员额空缺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再次出具廉政意见,层报自治区高院党组审议通过后,办理入额手续。
未能递补入额的人选,在下次员额法官遴选启动后自动丧失递补资格,按照与其他人员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参加遴选。
自治区高级法院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