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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召开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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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琪、林艺  发布时间:2021-12-27 11:46:20 打印 字号: | |

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广西法院审理涉黑恶犯罪案件的主要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公布了5起重大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广西高院党组成员陈敏在发布会上介绍,2021年是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局之年,广西法院以“案件清结”“黑财清底”为重点,高效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取得新进展。2018年至2021年12月20日,广西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恶犯罪案件1014件,审结995件,结案率98.13%,其中2020年旧存的涉黑恶犯罪案件已全部一审审结。

近年来,广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保持高压严打、从严惩处态势,对逞凶斗狠寻衅滋事、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涉恶涉毒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韩春龙一审判处死刑;打击四大行业领域突出违法犯罪问题,对非法获取工程建设项目的涉黑组织头目黄宗兴、非法采矿的“黑老大”刘勉东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严格落实“两个一律”“一案三查”机制,坚持“打财断血”、除恶务尽原则,深挖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高效处置黎健坤涉黑案财产8.27亿元。

广西法院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严惩与宽严相济结合,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原则,既不降格放纵,也不拔高充数,在一审审结的涉黑恶案件中,有4.33%未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20.97%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生效黑恶案件重型率为35.55%。今年12月20日,广西法院开展了涉黑恶刑事案件集中宣判行动,对涉黑案件、恶势力犯罪案件、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等29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进一步实现旧案清仓见底、达到新案动态平衡。

全力推进黑恶犯罪案件财产处置工作,南宁市法院积极开展“黑财清底”网络司法拍卖专场活动,梧州市法院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有效提高“打财断血”执行成效,强力摧毁黑恶犯罪组织的再犯能力。2018年至2021年12月20日,广西法院判处生效黑恶案件财产性判项34.72亿元,依法处置、执行18.42亿元。其中,今年以来广西法院判处生效黑恶案件财产性判项28.87亿元,依法处置、执行15.31亿元,执行到位金额是前三年执行到位总金额的4.92倍。

广西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吴莹接受媒体采访

此外,广西法院把建章立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始终,制定辖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方案,提炼并固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好经验好做法;坚持阳光司法,通过公开开庭、庭审直播、以案释法等方式,多渠道、深层次、立体化宣传扫黑除恶斗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工作成效,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可感可触可持续。

下一步,广西法院将准确把握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不折不扣抓好全国扫黑办第20特派督导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结合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回头看”,持之以恒、坚定不移地抓好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各项工作,力争做到办案攻坚能力再增强、黑财清缴力度再强化、行业乱象整治再深入、打击新型犯罪再聚力,着力提升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1

被告人黄宗兴等16人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四大行业领域犯罪案件,通过行贿、威胁、恐吓、串通投标等方式非法获取工程建设项目)

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黄宗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意毁坏财物、前罪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陆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梁毓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串通投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1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追缴被告人黄宗兴串通投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20万元和搭建违章建筑经营牟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37.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黄远强串通投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9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其余财产性判项略)

2

被告人韩春龙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判处死刑)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韩春龙犯强奸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韦武科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被告人岑勋气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其余1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3

被告人覃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被海外追逃回国自首的涉黑分子)

崇左市宁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覃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偷越国境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覃亭违法所得1 250 000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案款及车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

被告人刘勉东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四大行业领域犯罪案件,非法采砂获利超2亿元)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勉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世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彭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

其余3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被告人覃柳金、尹仁晚、申德意等人

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在房地产开发行业实施诈骗、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终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柳金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并与其另外所犯的集资诈骗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尹仁晚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被告人尹仁晚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判令被告人覃柳金、尹仁晚、申德意退赔有关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来源:广西高院
责任编辑:杨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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