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桂法动态
广西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权威发布:重大企业重获生机  “烂尾楼”顺利续建
分享到:
作者:魏素娟  发布时间:2021-12-30 09:24:00 打印 字号: | |

谋大局,不负司法使命;破难题,优化营商环境。12月29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法院民商事审判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广西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20个典型案例。

“我们把营造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全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政治任务和重要使命,努力做到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司法服务保障工作就跟进到哪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梁炳扬介绍道。

出台司法政策有新举措。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先后独立或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广西法院司法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等一批司法文件,推出司法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十条举措、列出妨碍营商环境十条负面清单、出台保障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十条意见以及《关于加强司法审判与国资监管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等司法举措,出台《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司法政策,部署开展全区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活动,全力为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政策支撑。

找准司法服务切入点。广西法院建立涉企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助推市场主体摆脱诉累、加快发展。今年1-11月,广西法院商业纠纷解决总耗时压缩至148天,比预期目标要求减少了52天。依法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破产审判重整拯救、出清危困僵尸企业的制度工具功能,一批危困企业重获生机。2018年以来,广西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1898件。通过预重整、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东方网络、广西五鸿建设、广西玉柴石化等一批重大企业重获生机,河池“外滩一号”、柳州“秀品天地”、南宁罐头厂第二生活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等一批“烂尾楼”顺利续建。

联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广西法院强力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与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加强金融纠纷的源头治理。2018年以来,广西法院共审理涉金融纠纷案件159297件,依法妥善审理涉金融纠纷案件,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和秩序。

此外,广西法院强化产权保护力度,平等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高效公正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更加注重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

目录

案例1:皇氏集团与徐蕾蕾合同纠纷案

案例2:柳州银行与凯丰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3:和基公司与桂盛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4:安鼎公司、潘捍东、信诚公司与交行玉林分行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案例5:厦兴公司等与梦之岛百货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例6:柳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盛君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7:雪芙莲公司与刘宇平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8:趣牛牛公司与韦付其、飞贷小贷公司、飞贷金融公司、富海荣基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

案例9:仙城公司与敏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10:赵明琨与苏奕志、甘志发、三峰公司、林梓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01

皇氏集团与徐蕾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皇氏集团收购了盛世骄阳公司全部股权,并与盛世骄阳公司原控股股东徐蕾蕾签订业绩承诺对赌协议,徐蕾蕾承诺对盛世骄阳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净利润实现指标和运营收入达到设定业绩。如徐蕾蕾不能完成设定业绩,要以因股权收购而持有的皇氏集团股份及现金予以补偿,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由皇氏集团以总价1元的价格回购徐蕾蕾应补偿的股份总数并注销。具体补偿内容由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定。皇氏集团将涉及对赌协议的《独立财务报告》在互联网公开。《独立财务报告》对对赌协议的承诺主体、承诺业绩指标、业绩补偿办法及发行股份的交付和锁定等内容均予以公开。

因皇氏集团收购盛世骄阳公司股权,徐蕾蕾获得皇氏集团定向发行的限售股及现金1.2亿。2016年、2017年徐蕾蕾和东方证券先后签订两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东方证券向徐蕾蕾融出资金1.3亿,徐蕾蕾以持有的皇氏集团限售股提供质押并办理了质押登记。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说明,徐蕾蕾2016年、2017年的业绩未达到设定指标,徐蕾蕾应补偿2240万股份并支付运营收入补偿款6753万元。

皇氏集团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徐蕾蕾补偿运营收入6753万元;赔偿净利润损失,即徐蕾蕾按照1元价格向皇氏集团转让其持有的皇氏集团股份22405300股,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东方证券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抗辩东方证券对徐蕾蕾持有的皇氏集团股份20630767股享有质权,质权优于股份回购请求权。

【裁判结果】

广西区高院认为,对赌协议框架下业绩补偿限售股是为了业绩承诺方实现业绩承诺而设限,在特定时间内不能解禁、不能转让。限售股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种类物,不能等同于股票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股票。东方证券在知道对赌协议内容及限售股设定原因后仍愿意接受限售股出质的,视为与质押人协商一致,愿意承担限售股质押存在的业绩对赌风险。广西区高院判决:徐蕾蕾向皇氏集团补偿运营收入6753万元;徐蕾蕾按照1元价格向皇氏集团转让其持有的皇氏集团股份22405300股,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

本案为审判实践中解决对赌协议所设定的限售股回购权与限售股质押权之间权利冲突的新类型案件。广西区高院的判决在分析限售股性质的基础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确立了本案争议股票存在风险的承担规则,弥补了目前立法有关上市公司限售股规制的空白,解决了限售股回购权与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本案判决有利于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了诚实信用的营商环境,是发挥审判职能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范。

〔生效判决案号:(2021)桂民终923号〕

02

柳州银行与凯丰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凯丰公司系广西区内注册资本过亿元的大型民营企业,现有在册职工上百人,为桂林市一大型商业街区的运营主体,主要以街区内商铺租金为主要营业收入。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桂林市旅游业及服务业受到严重冲击,该公司的流动资金亦随之锐减,未能按时向柳州银行偿还到期贷款及利息。柳州银行于2021年初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息共计7.3亿元的逾期债务,本案诉讼费用高达307万元。在诉讼中,凯丰公司对于柳州银行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对柳州银行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但主张案涉金融借款合同标的额巨大,该公司处置资产仍需时日,故请求法院居中予以调解。

【裁判结果】

柳州中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巨大,如径行判决将加大公司资金紧张,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陷入破产。柳州中院在了解双方诉求的基础上,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联动协调,说服银行着眼于当前经济形势,尽可能以延期还款、分期偿还等方式协调处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涉诉标的本息共计7.3亿元。法院结合当地经济形势,在坚持保护合法金融债权的前提下,以调解方式结案,减轻了企业诉累,为债务人平稳度过债务危机创造了良好条件,避免了债务人资金链断裂甚至陷入破产可能导致的诸多系统性风险。本案是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支持复工复产,联动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利用多元解纷机制处理的重大金融纠纷,确保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金融秩序安全与稳定的一次成功实践。

〔生效判决案号:(2021)桂02民初13号〕

03

和基公司与桂盛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和基公司与桂盛公司签订《合股投资经营合同》,约定合股投资建设新世纪广场,其中和基公司占股60%,桂盛公司占股40%。桂盛公司以自有涉案土地作为出资,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至和基公司名下;和基公司投入建设资金163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出现矛盾,桂盛公司向和基公司发出解除《合股投资经营合同》的通知,另案民事判决解除了《合股投资经营合同》。和基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桂盛公司向和基公司返还820万元投资款;赔偿土地增值收益约4亿元。

【裁判结果】

广西区高院认为,《合股投资经营合同》订立后,和基公司向桂盛公司转款共计620万元,现合同解除,桂盛公司应向和基公司返还投资款。案涉土地随着市场变化大幅增值,增值过程与桂盛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和独立缴纳土地闲置费、违约金、土地出让价款等行为存在高度关联性,因此合同解除前案涉土地由于市场变化所出现的自然增值部分的收益权应当由桂盛公司、和基公司共享。经评估,案涉土地至合同解除时的自然增值收益为1.7亿元。广西区高院判决:桂盛公司向和基公司返还620万元投资款;桂盛公司向和基公司赔偿土地增值收益约8700万元。

【典型意义】

合作开发土地的双方在土地大幅增值之后解除合作关系,对土地自然增值价值进行均分更有利于平衡合作双方利益。本案基于公平原则,明确了土地增值价值的评估依据和给付标准,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示范。

〔生效判决案号案号:(2018)桂民初2号〕

04

安鼎公司、潘捍东、信诚公司与交行玉林分行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鼎公司与交行玉林分行签订《远期结售汇总协议》《出口风险参与合同》《出口贸易融资合同》,就出售远期外汇业务、出口风险参与业务、出口发票融资业务进行了约定。潘捍东、信诚公司与交行玉林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安鼎公司与交行玉林分行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安鼎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交割及保证金不足以清偿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及手续费,产生欠款,构成违约。交行玉林分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安鼎公司归还欠款及诉讼费等,潘捍东、信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鼎公司、潘捍东、信诚公司抗辩,案涉合同加盖的安鼎公司印章印文经过鉴定,与备案、使用的印章印文不一致,合同无安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是虚假合同。

【裁判结果】

玉林中院认为,交行玉林分行提交的《远期结售汇总协议》等文件上加盖的安鼎公司印章虽然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但交行玉林分行在一审提交的安鼎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记录、出口货物退税表等等证据,都证明安鼎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说明安鼎公司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合同创立的交易关系,从而可以认定在合同上盖章的行为是安鼎公司真实有效的行为。玉林中院判决,案涉合同真实有效,安鼎公司违约,应向交行玉林分行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玉林中院审理的首例金融衍生品种纠纷案件,为审理类似的金融纠纷案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本案确立了合同加盖的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生效的裁判思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为解决实务中常见的公司盖章行为效力认定问题提供了示范,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生效判决案号:(2020)桂09民终979号〕

05

厦兴公司等与梦之岛百货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梦之岛百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董事选举、章程修改、公司解散或清算等等事项需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均需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但自2018年以来,梦之岛百货公司股东会的参会股东人数均达不到公司章程的要求,无法召开股东会。自2010年10月以来,因梦之岛百货公司董事间的分歧,亦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之后没有再召开过董事会。股东不知道梦之岛百货公司的经营情况、营利情况,也无法参与梦之岛百货公司的经营管理;大部分股东没有得到过分红款。因此股东们提起诉讼,要求解散梦之岛百货公司。

【裁判结果】

广西区高院认为,判断公司是否达到解散条件,必须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陷入僵局为标准。因梦之岛百货公司股东之间的长期冲突,导致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多年无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公司陷入僵局。如果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更大损失。广西区高院判决解散梦之岛百货公司。

【典型意义】

梦之岛百货公司曾为广西百货业的龙头企业,但由于公司股东之间的长期矛盾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本案严格适用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定条件,注重保护股东合理期待利益,妥善处理了公司意思自治、司法干预以及平衡社会主体利益三者的关系。

〔生效判决案号:(2021)桂民终862号〕

06

柳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盛君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外人小额贷款公司向盛君公司出借350万元,柳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约定在履行保证义务代为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盛君公司归还全部款项、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和损失;如盛君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盛君公司应按担保款项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盛君公司应交纳保证金35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柳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有权直接用保证金抵扣盛君公司拖欠的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代偿款等费用。后因盛君公司在还款期限届满无法按约定偿还贷款,柳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代盛君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338万元。柳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盛君公司偿还代偿款33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按担保款项总额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柳州中院认为,尽管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但是考虑到现阶段中小企业的生存现状、资金压力、生产及经营困难,为避免更多中小规模企业陷入破产困境,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对2%月利息予以支持,对违约金不支持,并对担保公司预先收取的保证金在代偿本息中予以扣除。柳州中院判决,盛君公司向柳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338万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

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向企业追偿,企业应当清偿代偿本息及约定的相关费用,但现行法律对担保公司收取的代偿款利息及费用的上限没有规制。本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确定了担保公司对代偿款项收取利息及费用的上限,是人民法院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发展困难的现状下,通过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平衡了中小企业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利益,为审判实践中确定担保公司盈利标准的有益借鉴。为化解民营企业的债务风险、避免更多中小规模企业陷入破产困境提供了新思路。

〔生效判决案号:(2020)桂02民终4372号〕

07

雪芙莲公司与刘宇平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0日,刘宇平随旅行团在雪芙莲公司处购买天然乳胶床垫一张,附赠被子枕头。雪芙莲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合同书》《质量保证卡》,开具了普通增值税发票。之后,刘宇平以其购买的乳胶床垫系假货为由,要求雪芙莲公司退款并支付商品价值十倍的赔偿,遭到拒绝。刘宇平向政府机关投诉后,雪芙莲公司向刘宇平退回货款。刘宇平坚持要求雪芙莲公司按商品价值十倍赔偿并提起诉讼;雪芙莲公司亦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刘宇平返还天然乳胶床垫、赠品及增值税发票。

【裁判结果】

桂林中院认为,刘宇平主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证据不充分。而雪芙莲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案涉产品来源合法,有质量保证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标识,没有证据证明雪芙莲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桂林中院判决,驳回刘宇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桂林中院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提炼出考量要素,不仅起到统一裁判尺度的作用,还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在提起惩罚性赔偿时要有合理预期,为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提供了示范,平衡保护消费者与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了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生效判决案号:(2019)桂03民终2932号〕

08

趣牛牛公司与韦付其、飞贷小贷公司、飞贷金融公司、富海荣基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韦付其通过网贷平台向银行借款,约定富海荣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服务。借款到期后,因韦付其未能按时还款,富海荣基公司为韦付其向银行代偿了本息。后富海荣基公司将对韦付其的债权转让给飞贷小贷公司,飞贷小贷公司又与趣牛牛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对韦付其享有的债权在内的债权集体打包转让给趣牛牛公司,并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公告载明,飞贷小贷公司公告通知与上述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公告登报之日起,向债权受让人趣牛牛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和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但未具体载明上述债权的具体债务人。趣牛牛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韦付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象州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富海荣基公司将对韦付其的债权转让给飞贷小贷公司,飞贷小贷公司取得对韦付其的债权。飞贷小贷公司又与趣牛牛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当法院将应诉材料送达韦付其时,飞贷小贷公司与趣牛牛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才对韦付其生效。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决,韦付其应向趣牛牛公司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

通过网络贷款及所产生的不良债权转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为有效合同,应当得到保护。不良债权在转让时,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应在公告中注明具体债务人,否则只有当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应诉材料时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生效。该案一方面为不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的判断提供了借鉴,另一方面也对不良债权处置行为起到了规范引导作用,对于妥善处置不良债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生效判决案号:(2020)桂1322民初1112号〕

09

仙城公司与敏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仙城公司与敏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并约定,敏诚公司出现涉诉等情形时仙城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敏诚公司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仙城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涉案500万元款项出借后,敏诚公司未按时清偿借款利息,且涉及多起诉讼案件,故仙城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敏诚公司偿还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23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并对约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武宣县人民法院认为,敏诚公司已构成违约,应向仙城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根据2020年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逾期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因此对违约金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对不动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动产上设立抵押,但若动产已被抵押给其他主体,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在该动产上抵押登记的价值已明显超过该动产本身的价值,当事人对动产依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敏诚公司向仙城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借款利息23万元;支付违约金37万元;驳回仙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为《民法典》及2020年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了《民法典》的规定对抵押物权的效力进行判定。并确定了当事人之间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逾期利率与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该案对民间借贷借贷案件的审理有借鉴意义,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生效判决案号:(2021)桂1323民初1049号〕

10

赵明琨与苏奕志、甘志发、三峰公司、林梓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明琨成立瓷土矿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瓷土矿采矿许可证。赵明琨与甘志发、苏奕志、林梓高签订了《股权确认协议书》,约定瓷土矿公司的实质股东为赵明琨、林梓高、苏奕志、甘志发,按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后瓷土矿与三峰公司签订《瓷土矿采矿权转让合同》,将瓷土矿采矿权以整体出售方式转让给三峰公司。县国土资源局对某瓷土矿采矿权转让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没有人对采矿权转让提出异议,三峰公司取得瓷土矿的采矿许可证。后因瓷土矿采矿权许可证到期,三峰公司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时,赵明琨认为三峰公司无证开采及私吞赵明琨10%的股份,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瓷土矿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并判令甘志发、苏奕志、林梓高返还相关证照。

【裁判结果】

资源县人民法院认为,《瓷土矿采矿权转让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已按法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合同依法有效。三峰公司依法取得瓷土矿采矿权。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赵明琨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经协商一致达成并按法律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的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公司内部股权纠纷不能对抗合法有效达成的合同效力。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矿权的转让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人民法院应审慎认定合同效力。

〔生效判决案号:(2019)桂0329民初342号〕

案例1: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例2: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和解案

案例3:广西投资集团恒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和解案

案例4:广西玉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案例5: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案例6: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7: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案例8: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案例9:广西德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重整案

案例10: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重整案

案例

01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网络)系上市公司,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职工千余人,股民近五万人,其核心子公司属于国家专精特新企业,产品技术居于世界前列。2020年度,东方网络总资产约为6.14亿元,负债总额约为15.19亿元,资产负债率约为247%,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23日,东方网络向桂林中院申请预重整。

【裁判结果】

桂林中院于2021年5月26日决定对东方网络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桂林中院指导管理人完成前期债权申报、债权审核、投资人招募、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等工作。2021年6月25日,东方网络向桂林中院正式申请重整,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桂林中院于2021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其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东方网络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11月30日,桂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东方网络司法重整案,是广西第一例上市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通过司法重整,桂林中院既保留下广西上市公司品牌,也充分保障广大职工、股民、债权人合法权益,是司法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仅用时6个月就完成了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从法院决定受理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用时仅1个月零3天。该案充分体现出“预重整”模式的优势:第一,预重整期间对债权审核无异议和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其效力贯穿于整个预重整和重整程序,重整程序中不再重复审核和表决,可实现预重整和重整程序有效衔接,缩短重整用时;第二,将重整程序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评估、重整计划拟定及预表决前置,极大降低重整程序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第三,结合预重整制度、府院联动机制、司法重整三者优势,弥补单一制度的短板,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案件案号:(2021)桂03破6号〕

案例

02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五鸿建设)成立于1976年7月18日,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等7项建筑一级资质,位居广西大型民营建工企业前列,2016-2018年每年纳税过千万。因管理不善、冒进扩张等导致资金链断裂,五鸿建设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债权人以五鸿建设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五鸿建设进行破产清算,宜州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裁定受理对五鸿建设破产清算申请。截至受理之日,五鸿建设及分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遍及全国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建或未最终结算工程项目近400个。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上述7项工程一级资质将失去价值,近400个工程项目款的支付难题亦将引发较大社会维稳压力。

【裁判结果】

为确保该案审理取得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宜州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积极着手推进该案走重整或和解路径。经与各方债权代表进行沟通,发现绝大多数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与五鸿建设存在和解的意向,宜州法院在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同时,尝试推进各方进行和解。在宜州法院指导下,五鸿建设与债权人代表就破产和解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并制定和解草案。2021年11月,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和解协议,宜州法院于11月27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五鸿建设破产和解案,是广西首家知名民营建工企业司法和解案,挽救了曾年纳税数千万的河池知名民营企业,保障地方就业,维护地方稳定,是司法服务保障地方发展大局的良好实践。通过破产和解,保留了五鸿建设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7项一级建筑资质,避免涉及全国400余个在建工程项目陷入承包主体灭失风险。宜州法院在该案的司法和解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确保管理人高效顺利接管五鸿建设资产;创新认定实际施工人债权性质为所有权,有效维护实际施工人及背后农民工利益,提高了和解成功率;采用重整与和解同时推进的工作方式,在和解初期就将和解方案和重整方案同时与债权人进行磋商,尽可能降低和解失败风险。

〔案件案号:(2021)桂1281破1号〕

案例

03

广西投资集团恒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广西投资集团恒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元公司)是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投集团)的下属企业,主要从事白糖、玉米、棕榈油、化学品等国内贸易和进出口贸易经营。近年来,因涉及经济纠纷无法清偿债务,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南宁中院申请对恒元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核查,恒元公司负债约24.1亿元。

【裁判结果】

为了积极挽救危困企业,服务保障国企发展,南宁中院多次主持各方进行沟通、协调,深入剖析恒元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并指导恒元公司选择和解程序解决企业债务问题,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共识。经恒元公司申请,南宁中院依法裁定将破产清算程序转换成和解程序,并进一步深入指导和协调,促成恒元公司与全体债权人签订了和解协议。2021年4月28日,南宁中院依法裁定认可恒元公司破产和解协议、终结破产程序。恒元公司破产和解获得成功。

【典型意义】

恒元公司破产和解案,是南宁中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六稳六保”决策部署,通过破产和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取得的成果。该案和解成功,促使24个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撤诉结案(涉案金额约22亿元),有效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为恒元公司创造涅槃重生的机会,实现复苏企业、保障债权、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件案号:(2018)桂01破10号〕

案例

04

广西玉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

广西玉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玉柴石化)是在广西钦州港区注册成立、落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承接中石油下游产业的一家石化企业,建设有年产30万吨异辛烷项目、20万吨溶剂油项目,年产值曾高达20亿元。后因经营管理不善,玉柴石化逐渐陷入关闭停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困境。2021年2月25日,钦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玉柴石化司法重整申请。经核查,本案涉及27亿余元债务、85件诉讼和执行案件、318个债权人。

【裁判结果】

为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各方主体利益,钦州中院加强与涉及社会稳定、职工权益、企业税收、企业证照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动,指导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核、资产负债评估及投资人招募等各项重整工作,并选定海南唐润石化有限公司作为玉柴石化的重整投资人。同时,协调债权人对重整投资方案做进一步优化,指导管理人根据重整投资方案编制《玉柴石化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获出资人组及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未获得普通债权组通过。钦州中院经审查认为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批准的法定条件,为实现玉柴石化财产价值最大化及维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于2021年9月30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玉柴石化司法重整案,是人民法院创新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举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危困企业重获生机的典型案例。钦州中院紧紧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坚持各方利益共赢原则,积极与各方主体沟通协调,仅用5个月零8天推动案件重整成功,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就该特定财产获得全额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及社保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最高可达57.50%,明显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普通债权清偿率最高不超过23.14%)。

〔案件案号:(2021)桂07破3号〕

案例

05

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

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奇丽)是注册地在梧州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全国知名的中草药牙膏“田七”系列品牌,曾经创下年销售4亿支牙膏的历史记录。奥奇丽因经营不善深陷债务风波于2014年首次停产,后虽逐步恢复生产,但始终处于半停产的状态,直至2019年5月20日全面停产。债权人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7月向梧州中院申请对奥奇丽进行破产清算,梧州中院于2019年7月15日裁定受理。

【裁判结果】

因奥奇丽产品品牌具有市场潜力,且其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仍完整,梧州中院积极推动奥奇丽公司恢复生产,推进该案走司法重整路径。首先,加强与政府等各方主体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奥奇丽公司恢复生产。通过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方式将奥奇丽公司田七系列品牌产品委托给索芙特智慧国际品牌有限公司进行临时生产和经营。第二,管理人以奥奇丽具备重整的原因和条件向梧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梧州中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3月2日裁定奥奇丽进入重整程序。后由广西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获得通过。梧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投资方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奥奇丽司法重整案,是“府院联动”机制为危机企业纾难解困的典范。在梧州中院的积极推动下,经梧州市破产企业处置联动联席会议通力协作,快速引进托管企业和重整投资人,促进“田七牙膏重获新生。同时,该案也为在破产程序中如何恢复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提供了借鉴。若企业的生产线、生产设备、生产工人、生产原材料等生产条件仍完整,可考虑恢复生产和经营,以生产保养、保值设备,稳定职工情绪,降低维稳压力。该案还创新了企业重整的方式,创造了出售式重整。其最大特点是将债务人的核心业务完全从债务人中剥离,债务人的债务和经营风险被阻断,从而债务人的核心业务能够在投资人的承继下继续存在和发展,有助于保护企业品牌,维护企业品牌的影响力。

〔案件案号:(2019)桂04破2号〕

案例

06

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泽庆公司)是一家河池本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在环江县开发了“外滩一号”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外滩一号”小区从2015年停止施工建设成为“烂尾楼”。债权人以泽庆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执行转破产条件为由,向河池中院申请对泽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至河池中院受理时,泽庆公司共有183名债权人,申报总金额714131279.51元,泽庆公司名下资产仅为“外滩一号”烂尾楼项目,负债率高达310%。

【裁判结果】

河池中院裁定受理后,采取“重整式清算”的“资产重整”方式,指导管理人为泽庆公司的“外滩一号”招募到三名垫资续建投资人,经过两轮谈判优化最终确定广西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最终的垫资续建投资人,并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河池中院以引进投资人垫资续建的“资产重整”模式,使泽庆公司“外滩一号”重新投入建设,于2020年6月12日实现了一期业主的集体交房并举办了集体交房仪式,并于2021年6月7日二期建设验收通过,现已交付新的业主,使“烂尾楼”摇身变成宜居临江美宅。

【典型意义】

泽庆公司破产清算案,通过“资产重整”的方式,圆了广大购房者的“安居梦”,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司法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河池中院只对房地产项目重整而不对公司进行重整,探索出可供复制的房地产企业重整式清算的“资产重整”模式;通过创设投资人的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均作为公益债务处于优先清偿顺位,确保了投资人投资权益的实现,保证“烂尾楼”“资产重整”目标的实现;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创设由泽庆公司(债务人)、广西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人)共同提供担保的形式给购房者提供按揭贷款,实现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畅通续建房屋的销售环节。

〔案件案号:(2018)桂12破1号〕

案例

07

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

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广建公司)是贺州知名的老牌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4年。2015年因经营不善致其开发的金泰花园、金泰大厦、爱民小区、汽车城项目约3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全面停工。2019年1月,案涉项目重新启动复工,但因银行按揭受限、债务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等原因导致二次停工。2021年1月22日,贺州中院裁定受理广建公司司法重整一案。经核查,广建公司司法重整案涉及债权人数多达1665家(自然人/单位),债务总额约为17.9亿元。

【裁判结果】

2021年5月31日,贺州中院通过公开招募并经债权人组成的评审团投票决定,确定泸州江阳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爱民小区项目重整投资人;2021年6月15日,贺州中院通过上述方式确定贺州常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金泰花园和汽车城项目重整投资人。2021年7月16日,贺州中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从案件受理至终止重整程序,仅用5个月24天。广建公司涉案项目于2021年7月底复工建设,并于2021年9月3日实现了该公司旗下金泰花园项目一期325户交房即交证。

【典型意义】

广建公司司法重整案,盘活企业资产价值约11亿元,化解诉讼执行案件约330件,增加就业岗位约680余个,增加财政税收等收入约3000万元,有效维护约1300户购房户5200人的合法权益。贺州中院在该案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妥善解决调规调容等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涉案项目顺利复工交房;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各项事务,让债权人代表全程参与司法重整,如成立有债权人代表组成的投资人招募遴选委员会及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制定过程中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创新制定鼓励债权人推进投资人微奖励、债权人委员会除名及候补制度、房地产专家论证研判疑难复杂问题等方案,运用集体智慧提高债权清偿率。

〔案件案号:(2021)桂11破1号〕

案例

08

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

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华硕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以计算机传输网络工程、电脑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等信息业务为主业的公司。因盲目扩张于2015年开始出现拖欠工程款现象。2019年3月,债权人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柳州中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华硕公司主要资产为一栋未完工的商业大厦,经评估价值约为1.9亿元;经核查,债务合计14.9亿元;在清算模式下,华硕公司最多变现1.36亿元,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金后,只能保证工程款优先权全额受偿,让与担保优先权部分受偿,普通债权人(包括购房人)的清偿率则为0。

【裁判结果】

为提高债权受偿率,柳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制定对商业大厦进行续建的继续经营方案并成功招募到续建投资人。在重整过程中,柳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在重整方案中引导各方做出让步,如全体债权人放弃利息和其他损失债权,让与担保权人主动对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实施减让,购房人在原有购房款之外再支付一笔费用用于支付续建费用和补偿让与担保权人,以此为对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等。该案重整计划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获得通过,于2020年12月16日获得柳州中院裁定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华硕公司司法重整案,探索出“烂尾楼”处置方式中由购房户筹集资金完成续建的成功路径。在该案中,为解决续建完成前续建资金无法随时清偿以致续建投资人招募难以及续建完成后项目处置难的“两难”境地,柳州中院制定了主要由购房者筹集重整资金、各方共享续建利益的工作方案。经柳州中院沟通协调,即使直接清算的情况下仍可获得受偿的税务债权人、工程优先债权人也主动放弃了利息债权,使更多的可分配财产流向普通债权人;让与担保权人主动对自己享有优先权的债权进行减让,将其中30%转变成普通债权,仅就70%主张优先权。

〔案件案号:(2019)桂02破3号〕

案例

09

广西德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

广西德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宁公司)于2000年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水电安装。2013年9月24日,德宁公司成功中标原南宁罐头厂第二生活区(以下简称南罐第二生活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工程,因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当融资和违规操作,资金链断裂以致工程项目“烂尾”。债权人以德宁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执行转破产条件为由,向南宁中院申请对德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核查,德宁公司负债3亿多元。

【裁判结果】

该案有200多名债权人,且绝大多数为老年人,并涉及170多拆迁户的安置问题,以及拖欠三年多的农民工工资和拖欠长达十几年的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等问题。南宁中院积极推动德宁公司重整,并经债权人申请于2020年11月16日裁定本案转为重整程序。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确定了重整投资人。在南宁中院的指导、协调下,2021年6月17日,该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各表决组高票通过。6月24日,南宁中院依法裁定批准德宁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1月26日,南罐第二生活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启动复工建设,并预期六个月内竣工投入使用,此后还开启该区域的二期建设,将有效解决170多户危旧房拆迁户的拆迁安置问题。

【典型意义】

德宁公司司法重整案,是广西首例涉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烂尾楼”续建案例,对该类“烂尾楼”项目的续建提供了可供复制的经验做法。该案中,南宁中院通过司法重整,工程款债权和职工债权将获得100%的清偿,切实解决了拖欠三年多的农民工工资和拖欠长达十几年的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问题,其他债权人亦依法获得清偿,实现了利益最大化;盘活了企业资产,德宁公司得以起死回生,“危旧房改造”项目得以立即复工建设,在六个月内竣工投入使用,并开启该区域的二期建设,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问题;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避免了群体性事件发生,实现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目标。

〔案件案号:(2019)桂01破39号〕

案例

10

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

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业务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项目只有一处即秀品天地。该项目于2015年停工烂尾,项目业主曾多次尝试进行筹资自救,均以失败告终。2020年4月24日,柳州中院裁定受理中新公司司法清算,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选任了管理人。截止柳州中院受理之日,中新公司资产评估价值为3.5亿元,负债高达将近20亿元。在司法清算模式下,中新公司资产可变现约为2.5亿元,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金后,仅保证工程款优先权、担保债权部分受偿,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则为0。

【裁判结果】

为提高债权受偿率,柳州中院采取重整方案解决秀品天地项目烂尾问题。因秀品天地项目闲置时间较长,且受纯商业项目市场竞争力不强等因素影响,投资人招募困难。柳州中院通过调整建筑设计方案以降低成本、增强销售吸引力的方式,最终成功引入优质投资人。2021年11月26日中新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柳州中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得以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最高可达其本金的10%,远超清算模式下其可获得清偿比例。

【典型意义】

中新公司司法重整案,面对商业地产销售形势低迷的市场环境,柳州中院在调整项目工程规划方案搁浅的情况下,引导潜在投资人采取修改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方式降低成本,改善盈利空间,最终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该案中,柳州中院创造性采取“专业评审+债权人、职工代表”双评审模式,保障管理人选任过程的公正性与选任结果的最优性;区分数额按不同比例清偿普通债权减少了表决组,降低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难度;利用科技赋能,通过自行开发的“破立有方”破产案件监督管理平台,以“现场+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新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确保破产案件公正高效推进。

〔案件案号:(2020)桂02破1号〕

 



 

 
来源:广西高院
责任编辑:杨艳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