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缺钱用吗?把你的银行卡、信用卡借给我用,躺在家里就能数钱了!”面对这等好事,你是不是心动了?恨不得马上去办一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就可以不劳而获了。亲,你先别急着把卡给别人,让小编带你先了解一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对3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开庭宣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3名被告人定罪处罚。看完这几起案件之后,你应该会相信天上不会掉馅儿饼了吧!
基本案情
案件一:2019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共两张银行卡出卖给他人使用,获利人民币1000元,经公安部反诈平台查询,上述两张银行卡涉及电诈流入资金3376826.57元,涉嫌诈骗案件4起。
案件二:2020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上分,为获取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获利人民币500元。经公安部反诈平台查询,上述2张银行卡涉及电诈流入资金1665855.93元,涉嫌诈骗案件1起。
案件三:2021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明知他人将其银行卡用于非法活动,为获取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民生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获利人民币3000元。经公安部反诈平台查询,上述四张银行卡涉及电诈流入资金6486677.3元,涉嫌诈骗案件1起。
审理情况
经查,上述3起案件中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出租、出售银行卡的方式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进行资金支付结算,3名被告人共提供8张银行卡供上游犯罪分子使用,涉案银行卡共流入资金11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黄某某和雷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平乐县法院分别对3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本次集中宣判,聚焦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罪名主要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因为这极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同时要注意,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日益链条化、产业化的背后离不开像本案被告人这样贪图蝇头小利的犯罪分子推波助澜。一件件案例都警醒着我们每一个人,蝇头小利不可取,天上不会掉馅饼,本人银行卡不出借、不出售,可疑链接不点击,全民反诈,拒绝做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接下来,平乐县法院将继续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开展多种形式反电诈普法宣传,重拳出击,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