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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召开2022年广西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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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昳昕  发布时间:2022-11-25 11:16:06 打印 字号: | |


执结案件23.2万件 执行到位金额320多亿元

全区法院亮出2022年执行工作成绩单

11月2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22年广西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今年以来全区法院开展执行专项行动、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有关情况,同时公布一批典型执行案例。

“今年以来,自治区高院在全区法院部署开展‘八桂执行风暴’系列专项执行行动,充分发挥执行职能,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力企业纾困,加强民生保障,执行工作取得新的进展。”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拥建介绍,2022年1月1日-11月22日,全区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05281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1.27%,结案23233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5.66%,执行到位金额320.366亿元,比去年全年的执行到位金额还多3亿元。

深入开展专项执行行动,积极服务“稳经济、惠民生”工作大局。2022年,广西法院同时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涉中小微企业积案清理行动、金融债权专项执行行动、刑事裁判涉财产系列专项执行行动、涉执行信访案件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等6项专项执行活动。

据介绍,2022年以来,全区法院执结涉民生案件23095件,执行到位金额8.07亿元,对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各地法院积极引导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今年以来全区法院共向2619人发放执行救助款3278.89万元,让弱势群体感受到更多的司法温暖。同时,全区法院执结涉民营企业案件28212件,执行到位金额49.5亿元;执结涉中小微企业案件20298件,执行到位金额42.28亿元;执结金融债权案件26397件,执行到位金额102.33亿元;执结涉黑恶财产案件294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8.06亿元。

此外,全区法院还积极开展涉国有企业执行案件集中清理活动,助力做大做强我区国有企业;大力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全力守护老百姓的“养老钱”。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广西法院坚持审慎谦抑执行,合理选择执行财产,依法合理灵活采取“活封”措施,酌情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尽可能降低对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如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灵活采取保全措施,通过依法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方式,解除对企业流动资金的冻结,为7家企业盘活资金4500万元,帮助涉案企业渡过难关。

坚持“谋快巧慧”执行,通过执法办案促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营造良好投资经营环境。如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拍卖被执行企业的财产引进新的投资主体,以“谋快巧慧”的执行方式,助力“瘫痪”企业腾笼换鸟,并帮助市场主体克服疫情带来的困难及时复工复产,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成效明显,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党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创新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对拟决定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预先向其发送预纳入失信名单通知书,给予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的机会,若其在预告期限内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或行为,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经向法院申请,并作出相关信用承诺,可以暂缓纳入失信名单;对已经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若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照被执行人申请进行信用修复,促进其获得信用激励,助力其正常从事相关市场经营活动。

案例1

苏某某申请执行某物流公司、某投资公司、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善用司法审计调查措施,巧破执行“骨头案”

【案情简介】

苏某某与某物流公司、某投资公司、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 年2 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由某物流公司偿还苏某某欠款本金100 万元及利息,某投资公司、王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10月,钦南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某物流公司和某投资公司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每月只向苏某某还款3 万元,该案件久拖未结。2021年,执行法官在跟进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公司名下账户均无资金流入,但公司却在正常经营,根据经验判断被执行公司有可能存在虚假报告财产、故意隐瞒财产的情况。在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的申请下,执行法院本着既要查明事实维护胜诉方权益又要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向被执行人某物流公司、某投资公司先行发出《司法审计预告书》,责令被执行公司限期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否则将对其进行司法审计。但收到《司法审计预告书》后,被执行公司依旧未积极对待及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钦南法院随后向被执行公司发出《司法审计通知书》。迫于法律的强大威慑力和被司法审计的现实压力,被执行人某物流公司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尽快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在与申请执行人多次沟通协商后,被执行人某物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制定《还款说明及计划》,承诺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每月偿还20万元,剩余款项于2022年6月30日前还清。目前,被执行人某物流公司已经如期偿还全部款项,为期六年的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在这起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某物流公司、某投资公司“龟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存在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继而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计。被执行人某物流公司、某投资公司迫于司法审计的强大压力而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快速兑现。司法审计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的重要手段,在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可能虚假报告财产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审计是对其履行能力的全面核查,也是一种强大的法律威慑,在民事执行中应用效果十分明显。

案例2

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谭某某、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善意文明执行为最小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某某、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谭某某、肖某某向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1757元及相关利息。判决生效后,谭某某、肖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位于某家具销售广场的店面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同样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家具赊销的资金暂时无法回笼,短时间无法履行生效判决。同时,执行法官也了解到该家具店正在与当地政府洽谈作为办公用品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鉴于此,秉承善意文明执行工作理念,为降低对被执行人经营的负面影响,执行法官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告知谭某某、肖某某可以采用执行担保等方式获得一定的履行宽限期。两被执行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执行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在暂缓执行期间,执行法院主动跟进,协助当事人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使该家具经营店最终因得到政府扶持而渡过了难关,在履行宽限期届满前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受疫情影响,个体经营户资金融通容易出现困难,本案被执行人在经营家具店过程中,资金无法快速回笼,暂时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拍卖家具店的家具用以偿还债务,或者拘留被执行人,将对被执行人造成较大的损失且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必会得到最大化实现。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工作理念,认真调查、审慎执行,引导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财产,并联合当地政府共同为被执行人纾困解难,在保障债权兑现同时,使被执行人获得喘息的机会,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3

某风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执行程序“加急模式”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案情简介】

在某风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某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某风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3套风力发电机组塔筒。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了解到申请执行人某风能设备有限公司的3套风力发电机组塔筒和生产设备、材料等存放于被执行人某产业有限公司内,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交付3套风力发电机组塔筒的日期将至,如不能按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将构成违约,不仅仅面临数百万元的违约金,更会严重影响当地风力发电站按时投产。由于该案情况特殊且紧急,执行法院连夜加班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及时召开执行法官会议进行讨论,研判该案执行难点及风险点,并组织当事人沟通协商和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成双方就3套风力发电机组塔筒的搬运方案达成一致。因充分倾听了当事人双方的诉求,被执行人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的搬运工作,使得现场执行有序推进,原本预计用时两周时间缩短至两天即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积极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是维护疫情期间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某风能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上的紧急情况,依法申请先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采取特事特办的“加急处理”模式,但“加急处理”不等于“粗放处理”,为了妥善解决中小微企业燃眉之急,执行法院深入研判案情、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建议,周密制定标的物搬运方案,使临期交付的设备实现及时交付,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担当精神,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案例4

部分购房者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服务和保障“保交楼、稳民生”工作大局

【案情简介】

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造成其旗下商品房项目停工,因而未能如期交付涉案房产。为此,部分购房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判决生效后,该院陆续受理上述购房者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0余件,涉案金额达500万元。执行中,法院经调查发现:上述商品房项目一期已经基本完成建设;项目二期已经封顶,几近达到交付条件;该项目各项报建手续较为完备。如果直接冻结账户、查封处置财产,不仅申请执行人难以拿回购房款,该项目也难以复工复产,由此将造成更大规模的交房违约。基于上述调查结果,执行法官多次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并将不同执行方式可能造成的后果逐一向各方当事人释明。经过法院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鉴于开发商在短期内难以处置上述房产,40件案件申请执行人同意通过受领相应价值房屋的形式抵偿相应债权。通过以房抵债,开发商避免了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的诸如账户被冻结等经营障碍,同时通过招商引资完成了项目的复工建设。目前,40件案件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房地产行业调整、新冠疫情和开发商资金实力薄弱等因素影响,不少商品房项目因停工而烂尾,当事人起诉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投资款项案件大幅增长,各地政府“保交楼、稳民生”工作压力很大。由于涉及人数众多、案件标的额较大,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通过执行和解,能够较好的平衡当事人双方、其他未起诉购房者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即法院不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处置其财产,而是为其复工复产尽量提供便利,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以较为优惠的价格重新取得即将交付的房产。最终,达到商品房项目得以复工、购房者取得相应房屋的多赢局面,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5

秦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持续跟进多措并举,司法守护养老“钱袋子”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黄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秦某借款18万元,并承诺当年8月份工程竣工收取尾款后偿还借款。在第三人的见证下,秦某某先后将3万元、15万元借款转账给黄某。后黄某仅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偿还2万元,剩余16万元一直未按约定偿还。秦某某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某向秦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秦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已78岁高龄,该款项是她的养老钱,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查控被执行人黄某名下的财产,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3万余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因该案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本。案件虽终本但是执行不终止,执行法官通过定期监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多次联系督促被执行人履行,2020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万元,2021年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保单,得款4万余元,这些款项均及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2年1月,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黄某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随即安排工作人员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黄某传唤至青秀法院,通过查看黄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及流水,掌握黄某日常经济活动情况。2022年8月,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黄某在其他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有执行回款,并且该款项很有可能能覆盖本案债务。执行法官经过联系其他法院,确认黄某确有执行回款,遂在该院的协助下,顺利提取黄某的执行案款 10 万余元。至此,该起保障老年人养老钱执行案件在历时三年后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如何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本案中,黄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年逾 70 岁的秦某某借款 18万元,但是借款后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最终秦某某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高度重视该案,全面挖掘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通过扣划银行存款、强制执行保单、督促履行、提取另案执行回款等执行措施,最终将申请人的近 20万元的养老钱执行到位,使老年人能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彰显了守护老年人“养老钱袋子”的司法担当。

案例6

某供电公司申请执行某硅业公司、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供电合同纠纷案

——“信用承诺”加“执行和解”促多方共赢

【案情简介】

某供电公司与某硅业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4月29日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令硅业公司向供电公司偿付电费4346689.47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某及股东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对该电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21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龙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硅业公司因环保设备技术改造未达标等原因于2018年停产至今,公司没有产生经济收益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名下也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虽然硅业公司的生产设备价值较大,但是处置变现较难。经执行人员综合研判,通过整体出租场地及设备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兑现,且硅业公司场地设备的租赁条件较为成熟,硅业公司的股东也有意整体出租厂房设备并在积极寻找承租方,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强制处置厂房设备,可能会直接导致公司破产,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推动硅业公司引进第三方承租,最终找到了一条既能保障硅业公司生存发展,同时能维护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且有利于承租人实现合同目的的“三赢”之路,即由被执行人硅业公司及其引入的第三方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供电公司提交“关于引入第三方启动工业硅生产并代为偿还其所欠电力公司债务的报告”,并出具租金还债的具体方案。经申请执行人供电公司同意后,被执行人硅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向法院申请适用信用承诺措施,请求法院解除冻结账户,并承诺积极配合履行协议。执行法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向硅业公司出具了信用承诺决定书,决定硅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在承诺履行执行和解义务的期间,暂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解除了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银行账户的冻结。硅业公司的厂房设备得以正常生产运作,预计每年为当地贡献上千万的财政税收,且有了生产收益,硅业公司所收取的租金也按照方案用于偿还债务,实现了多方共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信用承诺机制帮助涉案企业打通资产流动“肠梗阻”,进而化解执行难题的典型案例。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过创新执行思维,转变执行方式,面对被执行企业尚有继续生产经营可能性、被执行财产较难整体处置的综合情况,在被执行人积极引入投资方、通过出租厂房设备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并作出信用承诺的基础上,法院向被执行人作出信用承诺决定书并暂停冻结银行账户,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方企业“三赢”的良好效果,使得信用承诺决定书成为企业破解危机的“护身符”,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成为企业纾困解难的“助推器”,为企业持续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7

某资产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某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确保知识产权和生产设备等生产要素有效聚合发挥最大价值

【案情简介】

2016年因生产经营需要,某科技公司向某资产投资公司借款2500万元,股东黄某某、李某某以其持有的某科技公司股权为该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某科技公司以其专利作为质押。后因某科技公司到期未予偿还上述债务,某资产投资公司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判处某科技公司偿还本金250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1031.23万元,两项共计3531.23万元,黄某某、李某某以其所持的26%股权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某科技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1月某资产投资公司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的有关财产。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享有31项厚膜发热技术产品专利、获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重点扶持的技术创新企业,其生产的不锈钢厚膜加热系列产品深受国内外知名企业的青睐,拥有大量外企订单,此前生产经营效益一直较好。但近年来,因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人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如期偿还借款。被执行人的厂房系租赁取得,该公司除了几台生产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生产设备因生产的产品涉及专利权问题,仅能由其生产和销售,设备处置难度大。目前,被执行人有大量外企订单,同时也正处于融资关键期。执行中如机械地对其生产设备进行处置,不但会阻却投资意向人的投资,而且对于股权的处置也将会因公司无收益导致股权价值降低且难以处置,该公司将会面临破产。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有一定的生产前景,只有让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才能创造价值,更好地发挥其专利权效用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执行理念出发,法院在执行中变更执行措施,将“死封”变更为“活封”,并为盘活某科技公司,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即将采取的“活封活扣”执行措施的顾虑,执行法官建设性地提出,由申请执行人派员入驻被执行企业的方式,全面参与其财务、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目前某科技公司已顺利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疫情期间,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善意文明执行,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例。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均为由其自主研发享有专利的产品,即便拍卖成功,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买受人也无法使用生产,而且被执行人将会因无法生产交付订单,面临违约的风险,从而使其陷入破产困境。因此,法院在执行过程,采取“活封活扣”的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割裂知识产权和生产设备等生产要素,同时,建设性地提出让申请执行人入驻被执行人公司,全面参与其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监管模式,成功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案例8

黄某申请执行43家螺蛳粉经营户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系列案

 ——司法保护螺蛳粉经营品牌,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健康发展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1年1月27日通过商标转让,获得文字和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13年8月30日,黄某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螺蛳粉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小吃店、米粉零售等,在该店的店面招牌及店内装潢等使用上述涉案注册商标。其后,全区各地陆续有43家螺蛳粉店未经黄某许可,在经营门店招牌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黄某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43家螺蛳粉经营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案经一审、二审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立即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除个别案件外,大部分被执行人没有查询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需要到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此外,还需要实地了解各被执行人的侵权行为方式和程度,才能确定停止侵权的具体执行措施。而这43家螺蛳粉经营户分散在南宁、梧州、贵港、百色等24个市县(区),调查难度及工作量相当大。执行法院迎难而上,一方面分工配合,做好外出调查准备;另一方面积极思考,寻找更高效的执行方法。执行法官查阅该批系列案件判决书后发现,其中一案的被执行人柯某同时也是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且是因柯某的行为导致其他被执行人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遂决定将柯某作为突破口,与柯某取得联系,鉴于柯某希望继续维护与其他被执行人的合作关系,经过多次协调沟通,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执行和解,由柯某代其他被执行人统一履行法律义务。因柯某与申请执行人积怨已久、互不信任,无法直接沟通,执行法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居中传达双方意愿、组织协商,但柯某仍以执行金额需核对为由,未即时履行。执行法官在安排人员统计金额、交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同时,依法冻结了其他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其他被执行人纷纷催促柯某立即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在合作伙伴的压力之下,柯某当天即向申请执行人转款960746.11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0055元,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停止了侵权行为。至此,该批商标侵权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螺蛳粉是柳州的一项特色小吃。近年来,柳州螺蛳粉产业快速发展壮大,产生了一批有影响力和知名度且受消费者喜爱的品牌。保护商标专用权,使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促进生产者、经营者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争创自有品牌,对于柳州螺蛳粉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批执行案件涉及的经营户众多,地域范围广,影响面很大。案件的成功执行,不但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使螺蛳粉经营者进一步树立品牌是产业发展的重要无形资产的理念,引导螺蛳粉经营企业围绕品牌战略,做大做强,为优化螺蛳粉产业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广西高院
责任编辑:杨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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