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二阶段会议即将开幕之际,2022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和15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北海海事法院审理的顾某宏诉防城港市渔政支队不服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案(合议庭成员:邱德平、陆英涛、刘乔发)入选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该案系利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海洋贝类资源所引发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这是广西法院继去年有1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31批指导性案例和第二批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案例之后的又一硕果,是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广西绿水青山的又一生动实践,是广西法院助力厚植生态环境优势、筑牢南方重要生态屏障的重要缩影。
2018年2月4日,顾某宏驾驶渔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西湾海域进行抽螺捕捞作业。次日,被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执法人员查获。经查,该船系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渔船,船上安装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拖曳泵吸耙刺抽螺捕捞作业设备1套、用网袋包装的渔获物螺苗、贝苗(带沙)65包共计1950千克。防城港市渔政支队认为顾某宏的行为违反了渔业相关法律法规,于2018年5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顾某宏的案涉渔船。顾某宏不服,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船舶是顾某宏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私自请人建造的“三无”渔业船舶。“三无”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予以没收。顾某宏在该船上违法安装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在海上非法捕捞菲律宾蛤仔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防城港市渔政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北海海事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判决驳回顾某宏的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宣判后,主办法官邱德平随即以判后答疑的形式,向包括顾某宏在内的11件系列案原告宣传国家的渔业政策,11名原告均表示服判息诉,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判决书于2021年荣获“第八届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三等奖。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本案非法捕捞海洋贝类资源的案发地位于广西北部湾海域,该海域不仅是著名渔场,也是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区域之一,拥有施氏獭蛤、织锦巴非蛤、钝缀锦蛤、大竹蛏等特有珍稀贝类品种,是重要的海洋贝类基因库。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俗称“吸蛤泵”“吸蛤耙”“抽螺机”,通过渔船水泵将所经海域的一切底栖生物连泥带砂全部吸起,是一种毁灭性的捕捞方式。这种掠夺式利用自然资源行为,极大破坏了海洋资源和生态平衡,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北海海事法院通过依法支持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取缔“三无”渔船和禁用渔具,充分彰显了海事司法守护海洋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坚定决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全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系列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严格有力的司法手段守护广西绿水青山,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