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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步区法院:当庭宣判盗伐林木案,被告人主动缴纳碳汇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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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莹  发布时间:2023-05-17 15:07:08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已经自行复植补种了,怎么还要交碳汇赔偿金呢?”被告人在庭前答疑室内疑惑地问。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盘桂淑当即释法:“森林资源刑事犯罪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安全构成威胁,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碳汇损失,你们虽然已在原地复植补种,但仍然存在碳汇损失。自愿修复受损森林资源及缴纳森林碳汇赔偿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原来碳汇赔偿金是这个意思,我愿意继续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被告人说。

5月16日下午,八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冯某某、陆某某滥伐林木两案,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某、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其自有山场林木蓄积量为33立方米。被告人陆某某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和树种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1立方米。案发后,上述被滥伐山场已原地进行复植补种。

5月15日,冯某某、陆某某分别向八步区法院提交《自愿认购碳汇申请书》,表示愿意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破坏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该院向八步区林业局发出《碳汇损失评估委托函》,八步区林业局委托梧州市中森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分别确定冯某某、陆某某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量为57.527吨、54.041吨,损失金额为3181.24元、2988.41元。冯某某、陆某某已主动缴纳碳汇损失赔偿金。

近年来,八步区法院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与八步区林业局共同签订了《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与增汇并举、刑事责任与修复赔偿相协调的理念,将“碳汇”赔偿理念引入刑事案件办理中,积极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碳汇赔偿金,及时修复受损林业碳汇,是法院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中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司法生态审判职能的生动实践,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贡献法院力量,成功实现了对森林生态环境资源的协同保护,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要求,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碳汇”: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者机制。具体而言,“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者机制。

来源:八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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