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桂法动态
钟山法院:建网站有偿发布虚假评论,被判刑!
分享到:
作者:董雪  发布时间:2023-07-18 16:29: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左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20年起,吴某左为获利开通了一个平台网站。吴某左使用该平台网站接受用户充值,并接受编辑虚假评论、点赞、制造虚假浏览量和转发量的订单,按照会员的订单需求,在自身没有使用过的药品、保健品等产品页面,发布虚构的评论,或是批量点赞等。

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该网站接受的充值、收款金额高达114万余元。其中,接受保健品等产品的虚假评论订单的支付宝充值获利9万多元。

钟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左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专门搭建网络平台,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虚假评论、点赞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吴某左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专门搭建网络平台,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虚假评论、点赞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杨艳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