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的配合,这份《主动履行证明书》请收好!”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案涉标的100万元的案件过程中,发出《主动履行证明书》。这是该院对涉诉企业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的一种正面回应,最大限度减少了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该案件中,原告王某为甲公司提供货物,经结算甲公司拖欠王某货款上百万元。多次催收货款未果后,王某听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租场地给被告乙公司使用,便与甲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与乙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租金100万元转让给王某,作为抵欠的货款。根据案涉《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所需支付的100万元租金应于2021年底付清,但乙公司到期后并未支付。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令乙公司需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租金及逾期付款损失。
该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执行申请人王某遂向覃塘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乙公司位于贵港产业园区内,是一家发展中的企业。如何在执行过程中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障企业的发展不受诉讼风险带来的影响,是执行法官需要面对的难题。如果执行不当,极易引发企业贷款中断、供货链断裂等一系列后续不良连锁反应。
为此,覃塘区法院执行集约管理中心经过分析研判,综合运用执行手段快立、快查、快执,向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督促履行文书,同时启动网络查控,依法对乙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强制措施。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乙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法院,执行法官耐心向其释明拒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随后该公司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于近日主动履行完全部判决义务。
该起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结完毕,用时仅两天,执行到位成功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令其十分感激。同时,考虑到乙公司在执行工作中积极配合履行完毕,为了使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其主动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向其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助力修复企业信用。
“这是对企业诚信的一种证明与肯定。”覃塘区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杨云介绍,诚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此次该院运用信用修复的司法举措,为符合要求的被执行企业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通过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肯定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表现。此举的意义在于营造“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每个市场主体都将诚信经营作为立身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