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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区法院:拾包不还惹上官司 法官释法物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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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轩  发布时间:2023-08-30 16:15:53 打印 字号: | |


拾金不昧是美德,如果拾得物品拒绝归还,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惹上官司。近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

今年3月,柳州市的小张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丢失了一个单肩背包。包内有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共价值1500元。小张报警后,派出所民警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小李捡走了小张的背包。民警联系小李,要求他将背包归还小张,但小李无动于衷。小张无奈,将小李起诉至柳江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起初,小李态度强硬,拒绝归还背包。“遗失物并非无主物,遗失物所有权人并没有抛弃物品的意思,拾得人不能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拾得遗失物应及时归还遗失人,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若拾得财物不归还,则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官向小李宣传相关法律,告知拾得财物不归还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小李这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尽快将背包归还小张。

不久,小张收到了遗失的背包,于是向法院申请撤诉。柳江区法院审查后,准许小张撤诉。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部门。

315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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