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组织20多名在法院实习的学生旁听3起贩毒案的庭审,为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5月8日,陈某用微信联系李某,要求购买毒品“大麻电子烟”。此后,李某开汽车到加油站附近与陈某交易,获利1500元。次日民警将李某抓获归案,从其驾驶的汽车内查获“大麻电子烟”26支。
5月13日胡某联系贺某要求购买毒品“上头电子烟”。贺某从龙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0支“上头电子烟”交给韦某保管。当时胡某来到事先约定的酒店客房,花300元从韦某处购得“上头电子烟”1支。当日,民警在涉事酒店抓获贺某、胡某、韦某,共查获“上头电子烟”14支。
6月13日,秦某在桂林市七星区某KTV包厢内贩卖毒品“上头电子烟”给肖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象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贺某、秦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构成贩卖毒品罪。3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据3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分别判处其刑罚。
主审法官以庭审为课堂,通过真实案例“现场授课”,让同学们“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更全面、直观地了解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参加旁听的实习生表示,从此次旁听涉毒案件庭审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庄重和威严,对毒品的危害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今后更要增强防毒意识,自觉抵御毒品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