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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步区法院:探索试用《预查废证明》开展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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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东婷  发布时间:2023-09-08 09:32:44 打印 字号: | |


   “这张证明对银行来说,可在短期内核销一笔坏账,缩短坏账核销的时间,也为我们决策提供更为准确的金融依据。”某银行贺州市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经理说。

    8月25日,该分行拿到了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开具的《预查废证明》,并以这份证明作为金融不良债务核销依据,银行因此放弃了一次信用卡案件的诉讼。

   究竟什么是《预查废证明》?其作用为何?它的出具对债务人又有何影响?

   记者从一件八步区人民法院的信用卡案件解开谜底。2019年6月,谢某作为借款人向该银行申领了信用卡,截止至2022年12月,该信用卡透支本息45000余元,逾期天数711天。经银行多次催收,谢某均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023年8月,该银行向八步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申请立案。在诉前调解阶段,调解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谢某,但并没有联系上。此外,法院审核发现,谢某已涉及2起民事案件并进入执行程序,经查控谢某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按照传统“诉讼+执行”的方式,银行虽然知道谢某无财产可执行,但还是需要走完整个诉讼、执行环节,取得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后,才能作债务核销,整个过程至少90多天。

时间久、结果已知,一定要进入到诉讼吗?经过法官团队讨论,主办法官廖晏求认为可以采用新方法——“预查废证明”,即针对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信用卡纠纷、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在诉讼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及保证人因其他案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已列入失信名单的,法院可出具《预查废证明》,银行将这份证明作为债务核销的依据。

于是,廖晏求拨通了该银行刘经理的电话。

   “刘经理,谢某是无车、无房、无财产的‘三无’人员,进入诉讼程序的话,耗时耗力,但如果有‘预查废证明’的话,情况就大不一样……”

    “这会对银行产生什么不好的影响吗?”

    “这个证明不会对银行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影响银行的合法权益,您可以放心。”

    “行,那我们就先试试。”

    在廖晏求详细的解释说明后,刘经理彻底消除了顾虑。随后,八步区法院向该银行开具了《预查废证明》,3天内银行便领取到了证明,并根据这份证明核销相应不良债权金额,放弃本次诉讼,有效减轻诉累,快速化解纠纷。

   “凭借这份证明,银行机构可以及时根据会计制度作出坏账核销处理,但不代表‘账销案销’,核销后并未免除债务人的还款义务,银行也会继续催收债权。”八步区法院法官廖晏求介绍,对已经开具《预查废证明》的案件,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尽快确认债权,并做好诉讼和执行的衔接工作。

     据介绍,银行坏账是指在贷款、信用卡等业务中,由于借款人出现长期未还款或者违约等原因,导致银行无法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根据相关的会计制度,银行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及时作出会计处理。

   目前,贺州市大多数金融机构的主要营业场所均在八步区,金融纠纷案件在该院增长较快,今年1月-7月金融案件1060件,其中信用卡703件。为高效化解金融纠纷,八步区法院积极拓宽金融纠纷诉源+执源治理思路,建立“预查废”制度并设立了“预查废”办理窗口,把这类诉讼案件解决在“前端”。

    “‘预查废证明’的应用,是法院开展诉源治理的一种尝试和探索,它既能快速回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诉讼需求,又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立案,减少了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八步区法院院长杨如强说。


 
来源:广西高院
责任编辑:杨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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