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藤县人民法院对一名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强制措施。
黄某与潘某原是合伙人。2017年11月10日,黄某与潘某进行散伙清算,并签订退伙协议。2018年4月16日,潘某出具欠条给黄某。后黄某催收无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潘某应归还黄某本金和利息共62.64万元。
判决生效后,潘某未履行义务,黄某于2020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依法向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潘某收到上述文书后,并未履行偿还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2022年8月,法院对潘某进行拘传询问,潘某承诺每个月偿还4000元给黄某。直至2023年10月12日,潘某一直未履行上述承诺。另查明,潘某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其他情形。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潘某采取上述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