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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关于开展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年度评价工作和《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更新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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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20 10:55:14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决定开展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年度评价工作和《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更新工作,现就上述两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评价工作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编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以下简称“入册管理人”)。

(二)报送材料

入册管理人应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

2.相关证明材料;

3.年度评价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基本信息表;

4.其他需要的材料。

上述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入册管理人提交的材料应确保真实、完整、规范。对存在未如实申报情形的入册管理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评价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入册管理人年度评价工作。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助开展年度评价工作,主要负责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入册管理人年度评价实行评分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结合入册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2021-2022年度会员考核结果和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作出的个案评价结果等情况,从入册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质量和数量、效率和效果、破产团队建设、破产实务研究成果等方面对入册管理人进行评分。

年度评价结果将在广西法院网(gxfy.gxcourt.gov.cn)中的“审务公开·公告栏”、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官网(www.gxaba.com)、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入册管理人对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一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综合年度评价结果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对入册管理人作出保级、晋级、降级、暂停管理人资格或者除名等处理。

(四)材料报送方式及截止日期

入册管理人应于2023年11月3日前将纸质版《年度工作报告》(加盖机构公章)、证明材料、基本信息表邮寄至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

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青秀万达广场甲2栋写字楼19层1915-1919号。联系电话:0771-5683202。

同时,入册管理人应将电子版《年度工作报告》、证明材料、基本信息表发送至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邮箱:gxpcglrxh@163.com,邮件主题为:年度评价工作-机构名称-管理人级别(例如:年度评价工作-某某律师事务所-一级)。

二、名册更新工作

名册更新工作包括首次申请入册的申报以及已入册管理人申请信息变动、级别调整、暂停资格或退出等事项。

(一)申报条件

1.首次申请入册的申报条件。凡在广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异地的该类机构在广西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但是,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所列举情形的,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2.申请信息变动的申报条件。入册管理人自申报入册之日起至本次名册更新工作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申请信息变动:

1)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执业责任保险额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动的;

2)公司制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注册资本金发生变动的;

3)机构发生合并或分立情形的;

4)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有变动的;

5)影响管理人指定工作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动的。

存在以上信息变动情形的,入册管理人应当主动在本次名册更新工作期间申报。如不按要求如实申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3.申请级别调整、暂停资格或退出的申报条件。入册管理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申请级别调整、暂停资格或退出名册。

1)二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担任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可申请晋级为一级管理人;

2)三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担任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可申请晋级为二级管理人;

3)一级管理人认为无能力担任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可申请降级为二级或三级管理人;

4)二级管理人认为无能力担任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可申请降级为三级管理人;

5)入册管理人认为暂时不具备担任管理人的资格的,可申请暂停资格;

6)入册管理人决定今后不再接受新的管理人指定的,可申请退出名册。

入册管理人存在可能引发降级、暂停资格或除名以及不再具有担任管理人的能力等情形的,应当主动在本次名册更新工作期间申报。如不按要求如实申报对破产案件审理造成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申报材料

1.首次申请入册的材料:

1)入册申请书、申报表、基本情况表;

2)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4)业务和业绩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的材料。

上述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2.申请信息变动的材料:

1)相关信息变动的申请书,应列明具体变动事项以及变动原因(申请书自行书写,不规定统一格式);

2)本机构内外部变化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主管机关或组织等对所变动事项出具的审批文件或相关登记机构出具或公示的信息材料;

3.申请级别调整、暂停资格或退出的材料:

1)调整级别或变动资格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事项与事实理由(申请书自行书写,不规定统一格式);

2)本机构相关履职能力、资质或现状等变化情况的说明、列表、清单及具体证明材料,可包括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考核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或组织、第三方机构或当事人提供的认证材料。

申报人应按本公告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材料,所提交材料应确保真实、完整、规范。对存在未如实申报情形的申报人,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更新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名册更新工作。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助开展名册更新工作,主要负责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首次申请编入《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提交申请书和申报表各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材料二份。申请级别调整、申报信息变动的已入册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提交相关申请书、报告或说明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材料二份。

对于首次申请入册的申报人,评审委员会主要考察其执业业绩、机构规模、执业经验、履职能力、案件办理数量、质量和效率、效果等情况,采用评分制确定拟入册社会中介机构名单,同时评定相应等级。对于级别调整、暂停资格和退出的申请,评审委员会将以本次年度评价结果为基础,结合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2021-2022年度会员考核结果,确定拟保级、升级、降级、除名的名单。综合汇总各方面情况后,形成拟更新的《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拟更新的《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将在广西法院网(gxfy.gxcourt.gov.cn)中的“审务公开·公告栏”、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官网(www.gxaba.com)、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对拟更新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作出相应处理。审定后的名册将在广西法院网(gxfy.gxcourt.gov.cn)中的“审务公开·公告栏”、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官网(www.gxaba.com)、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申报方式及截止时间

申报人应在2023年11月3日前向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现场提交纸质版申请书、申报表、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现场提交材料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3:00—5:30;

提交地点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青秀万达广场甲2栋写字楼19层1915-1919号。

现场提交人应当熟悉申报人基本情况,现场提交的营业执照、各类证书、研究成果等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日内补充申报。逾期申报或者未按期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本次更新管理人名册的权利。同时,申报人应将申请书、申报表、基本情况表的电子版发至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邮箱:gxpcglrxh@163.com,邮件主题为“申报类型+申报主体名称”,例如:新申报-某某律师事务所,又如:级别调整-某某会计师事务所。

未尽事宜,请联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系人:李天博、梁文贵,联系电话:0771-5788150、0771-5788874

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联系人:卢晖霞、庞坤,联系电话:0771-5683202,19914854082、19914853717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9日

 


 
来源:广西高院
责任编辑:杨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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