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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消失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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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隽群、梁峰  发布时间:2023-10-24 10:41:21 打印 字号: | |


一对半路夫妻,婚后10个月便分居至今。男方长时间联系不上女方,只好把女方告到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要求离婚。男方来到法院后才得知:他于结婚当天转入女方银行卡的50万元购房款,已消失无踪。

韦先生和覃女士各自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2021年1月,两人相识后恋爱,同年9月登记结婚。登记当天,韦先生如约将50万元转入覃女士的银行卡,以便日后与覃女士一起购置新房所用。但是2人并没有买房,覃女士说,想等房价低些再购买。她还说不贪图韦先生的钱财,韦先生出多少买房款,她就出多少。另外,她还将这张已存入50万元的银行卡交由韦先生保管。但2人婚姻期间,韦先生每次提出去看房购房,覃女士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去年7月,双方外出旅游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回到柳州后,覃女士从韦先生住处搬出,分居至今。其间,韦先生给覃女士打过几次电话,她都不接听。韦先生便不再联系覃女士,2人僵持至今。面对覃女士的逃避,韦先生感到婚姻名存实亡,便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覃女士返还结婚时交由她保管的50万元购房款。

案件立案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案涉银行卡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实,卡中已无余额,得知结果后韦先生大为震惊,“卡一直在我手里,钱不可能凭空消失……”他再次申请调查钱款流水情况。法院很快查到,覃女士在未征得韦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便通过微信绑定银行卡,将钱转至她名下账户,并在婚后1年6个月时间,将钱全部花光。知道这一情况后,韦先生十分恼怒:他认为覃女士未经同意,擅自使用钱款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决2人离婚,并要求覃女士返还50万元。

覃女士则认为,50万元是韦先生赠与她的,韦先生不能出尔反尔。2人的矛盾由情感纠葛向财物侵权纠纷演变……柳北法院家少庭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因案情复杂,案件进行两次庭审,法庭围绕2人对婚姻家庭的态度,案涉钱款的定性和去向进行辩论。开庭期间,韦先生两次到庭应诉;覃女士第一次委托代理人到庭,第二次亲自到庭,辩词前后不一。

韦先生通过转款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证明,转入覃女士银行账户的50万元属于他的婚前财产,是他婚后交由覃女士保管,用作双方共同购房。覃女士为满足个人生活所需,擅自使用这些钱是侵权行为,依法应返还。覃女士辩解说,这50万元是韦先生向她兑现供养承诺和爱意的实际行动,是韦先生婚后向她的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覃女士第一次庭审称:“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在外打工,不能回柳州参加庭审”;第二次庭审称:“婚后韦先生答应说供养我,于是我婚后便辞职待业,目前没有工作”,前后矛盾。以及她到庭应诉处理个人婚姻关系的态度,表明她对待婚姻家庭的态度较为消极。

法院从资金流水证据中查实,覃女士在未经韦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挥霍用于购房的钱财,证明她并未用心经营婚姻家庭,对待家庭面临经济压力问题时极不负责。

这些钱是双方为了达到共同监管目的的购房款,虽然转账行为发生在结婚后,但韦先生并未表示将钱赠与覃女士,没有证据证明50万元归夫妻共同所有。50万元仍属于韦先生的个人财产。婚姻期间双方并未共同购房,双方离婚,覃女士理应返还韦先生50万元。于是法院依法判决准予韦先生、覃女士离婚;覃女士向韦先生返还50万元。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杨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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