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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出借银行卡赚“外快”统统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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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积斌、刘任健  发布时间:2023-10-24 10:52:30 打印 字号: | |


10月19日,武宣县人民法院对7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8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覃某与覃某财(另案处理)是同村人,2021年6月,覃某财打通覃某的微信电话,向其借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并承诺给予好处费。覃某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邮寄给覃某财,并通过微信告知覃某财两张银行卡的密码。经查,覃某的两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进项资金累计40余万元,涉及网络诈骗资金9488元。

武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覃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后果,武宣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覃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2年3月,蓝某在某村商店遇到谭某尤(另案处理)。谭某尤向蓝某借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承诺每转1万元可以得到100元好处费。蓝某见有利可图,便同意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交给谭某尤。有钱转进时,蓝某就将钱转到谭某尤指定的账号,并到银行ATM取款机取现交给谭某尤。

经查,2022年3月28日至3月31日,蓝某提供的上述银行卡进项交易流水资金累计74807元,涉及被害人被网络诈骗转账3.02万元,蓝某于3月30日将上述被诈骗资金转账取现3万元。2022年9月9日,蓝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蓝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650元。

武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帮助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蓝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蓝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后果,武宣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蓝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武宣县法院全链条、全环节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涉案人员均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帮助取款套现的被告人,罪名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量居高不下,尤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明显增多。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或是受利益诱惑,或是出于朋友义气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外借、出售给他人,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希望广大群众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重要证件材料,拒绝“两卡”买卖、出借,共同筑牢反诈“防火墙”。


 
来源:武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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