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桂法动态
案例普法┃离婚后母亲拒付女儿培训费
分享到:
作者:梁禄团  发布时间:2023-10-27 11:33:06 打印 字号: | |


离婚时,韦彩芳与前夫张涛约定: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此后,女儿报名参加艺术类教育培训,花费培训费4万余元。面对女儿让其支付2万余元培训费的要求,韦彩芳犯了难,只愿支付2000元。对此,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2017年4月17日,韦彩芳与张涛经东兰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女张琳、张丽、张茂随张涛生活,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韦彩芳每月支付每个孩子生活费400元;3个孩子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张琳是高中艺术类学生,为提高成绩考上心仪的大学,2022年9月张琳参加了艺术类教育培训,张涛先行支付培训费4万余元。此后,张琳要求韦彩芳支付一半的培训费,被拒绝。

2023年2月21日,张琳、张丽、张茂向东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韦彩芳支付张琳培训费2万余元,以及张茂的医药费369.12元。

在执行过程中,韦彩芳认为“培训费过高,且培训费不属于九年义务教育费用或高中教育范围内的合理费用,所支出培训费未取得本人同意”,仅同意支付张茂的医药费369.12元及张琳的培训费2000元,并就支付培训费问题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行为。

东兰县法院审查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韦彩芳与张涛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对子女张琳、张丽、张茂的抚养方式以及抚养费用支付内容已作出十分明确的约定,人民法院亦以民事调解书认定了双方协议内容,故3名子女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子女学习、升学有益的教育支出,均应视为教育费的范畴,张琳作为高中艺术类学生,尚无独立生活能力,其参加艺术类教育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可认定为必要的教育费用。韦彩芳虽然对教育培训费存在合理性怀疑,但无相关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

东兰县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韦彩芳的异议请求。

韦彩芳不服该裁定,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久前,河池市中院依法裁定驳回韦彩芳的复议申请,维持东兰县法院的执行裁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韦彩芳作为张琳的母亲,不能因为离婚而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张琳尚在就读高中,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虽然韦彩芳认为女儿张琳参加培训花费过高,但是参加教育培训对张琳学习是有益的,所支出的培训费属于教育费范畴,应予支付。同时,韦彩芳对支出培训费的合理性提出怀疑,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被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杨艳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