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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退还案件受理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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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09 17:30:52 打印 字号: | |


各相关当事人:

为规范诉讼费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等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对截至2022年6月在我院立案审结生效的案件开展诉讼费清退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凡在我院立案审结且已经生效的案件,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不需要承担或仅部分承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尚未办理退费的,请及时联系院办理退费事宜。

二、专项清理过程中我院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放弃退费的案件,依法向相关当事人公告送达退费通知及办理期限(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联系院办理退费事宜。逾期未办理退费手续的,我院将依法对案涉诉讼费进行上缴财政处理。诉讼费上缴财政后,若当事人到法院办理退费手续,我院将向财政申请退费资金及时退还,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退费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公民申请退费,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缴费凭证(诉讼费专用票据或银行转账回单)、生效裁判文书和当事人退费收款账户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上述公民退费材料外,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收款基本账户信息;有多个当事人的,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授权其中一人收款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应退未退案件信息表(请点击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来源:广西高院
责任编辑:杨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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