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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补充列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相关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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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25 17:30:38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线办理委托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推广应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区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统建的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以下简称“委托鉴定系统”)中补充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流程

申请补充进入委托鉴定系统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等规定,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处提交纸质《承诺书》(附件1),登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传、更新机构、人员信息(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4),并向所在地中级法院提交初审申请(中级法院联系人见附件3)。报名工作自公告之日起开展,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5日。

二、限制报名情形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委托鉴定系统:

1.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资质过期的;

2.在既往鉴定、评估中有不良记录被法院从现有备选名单中除名的机构,自除名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4.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不宜进入委托鉴定系统的情形。

(二)为确保公平公正,避免随机选定中签几率不均,凡总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我区设立的,只能由总公司(总部)进入。总公司(总部)在外省设立,其多家分支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只能由一家分支机构进入。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工程造价类机构只允许在我区设立的总公司进入。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承诺事项要求

《承诺书》经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分支机构承诺书还需由总公司、总部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总公司、总部公章)逾期不提交承诺书的,视为放弃本次报名。承诺书以邮件形式寄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承诺书提交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处,联系电话:0771-5788143。

(二)机构管理要求

委托鉴定系统采用综合评分机制。根据系统自动评价、当事人端评价、审判业务部门评价、司法技术部门评价情况,委托鉴定系统将对每个受案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分。人民法院以委托鉴定系统机构评分为依据,结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印发的《广西法院对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备选机构实施管理的暂行办法》(附件2),对违规机构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暂停备选资格、取消备选资格等处理。同时,机构评分情况将通过委托鉴定系统向当事人披露,供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时参考。

委托鉴定系统对入库机构、人员实施动态管理,为确保系统查询机构、人员信息准确真实,如机构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入库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上传相关信息,提交所在地法院审核。

 

附件:1.承诺书

      2.广西法院对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备选机构实施管理的暂行办法

3.申报工作广西法院联系人名单

4.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步骤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31225


附件1

承诺书

本机构自愿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法院委托开展鉴定、评估、审计、检测等业务,并作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业,加强对本机构及专业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职责、规范执业,保证在执业活动中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资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专业活动受托事项超出执业范围的,及时向委托法院说明,保证不超范围执业或转委托;

四、自觉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遇有回避情形的,主动向委托法院申请回避;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保证不超标准收费

六、未经委托法院同意,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七、按照规定期限和人民法院要求完成鉴定事项,如遇特殊情形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八、自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审判秘密和人隐私不利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利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及鉴定信息;

九、妥善保管、保存、移交相关鉴定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定材料污损、遗失

十、确保本机构鉴定人按规定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本机构的处罚情况,及时更新机构和人员变更信息,确保机构、人员信息准确真实

因法定事由不能继续鉴定、评估,需要终止鉴定、评估业务的,应及时向委托法院说明,经法院同意后终结案件

三、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本机构自愿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广西法院对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备选机构实施管理的暂行办法》给予机构的处理。

 

 

承诺人:      (公  章) 

  期:

 

附件2

 

广西法院对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

备选机构实施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备选机构的管理,提高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根据《广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选机构是指自愿接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业务,经一定程序,列入法院专业机构备选名单,协助法院解决案件审理、执行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法院对备选机构进行动态管理。自治区高级法院、各中级法院应当在发现备选机构可能存在本办法附件所列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理程序,告知备选机构并进行核查,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本办法作出相应处理。备选机构接到发现可能存在本办法附件所列情形的告知后,应及时向法院作出说明,拒绝说明的,不影响查处。法院经调查认为举报、投诉不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投诉人;认为备选机构存在本办法附件所列情形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机构对中级法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高级法

院申诉。自治区高级法院应当及时对申诉进行审查,申诉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中级法院予以纠正。

第四条  处理的方式包括约谈并责令整改、暂停备选资格、取消备选资格三个等次。

备选机构行为符合约谈并责令整改情形的,由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备选机构法人代表进行约谈,责令其整改。

备选机构行为符合暂停备选资格情形的,由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备选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暂停备选资格期限为6个月至1年。作出暂停备选资格决定后应撤销具体委托事项,其在从事委托事项业务中所支出的费用自行承担。

备选机构行为符合取消备选资格情形的,由各中级法院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高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自治区高级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做出处理。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备选资格。被取消备选资格的机构,3年内不能重新申报法院专业机构备选名单。

各中级法院做出约谈并责令整改、暂停备选资格决定的,应将全案材料报自治区高级法院备案。

第五条  备选机构受约谈、暂停备选资格、取消备选资格处理的,由自治区高级法院不定期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  自治区高级法院、各中级法院根据备选机构违反诚信情况,拟作出暂停备选资格或取消备选资格的,可以听取

当事机构的行业监管协会或行政监管厅局意见,对存在较大争

议的事项可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条  自治区高级法院、各中级法院在做出暂停备选资格或取消备选资格的决定后,应及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备选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同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机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报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高级法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对备选机构进行处理的情形


附件2-1

对备选机构进行处理的情形

1.约谈并责令整改情形

1)委托人通知召开会议,备选机构无故缺席的;

2)未按规定及时通知补充鉴定、评估材料的;

3)未按要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场对标的物现场勘查或核对相关资料的;

4)因正当事由未能及时完成鉴定、评估报告,但未及时向法院说明原因、申请延期或告知法院中止委托的;

5)未按时答复异议的;

6)其他应当约谈并责令整改的情形。

2.暂停备选资格情形

1)技术标准引用错误,造成鉴定结果明显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遗失、损毁鉴定、评估材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4)不服从委托法院监督管理的;

5)超范围执业或相关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的;

6)拒绝接受约谈的;

7)被人民法院处以2次以上(含2次)约谈处理

8)其他应当暂停备选资格的情形。

3.取消备选资格情形

1)无正当理由,不能在委托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受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工程造价等工作的;

2)未按人民法院委托事项开展鉴定、评估、审计、工程造价等活动,经法院责令纠正而拒绝纠正的;

3)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评估、审计、工程造价等报告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工程造价等业务的;

5)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不按规定收取费用,拒不改正的;

7)拒不退还应退费用的;

8)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

9)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质询的;

10)接受当事人宴请或收受当事人好处的;

11)明知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

12)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13)鉴定、评估意见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遗失、损毁鉴定、评估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其他应当取消备选资格的情形。

 

附件3

附件4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步骤

 

来源:广西高院
责任编辑:杨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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