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交易有风险,购买需谨慎,如明知车辆存在瑕疵,依然进行购买,视为自担风险的交易行为,贪图便宜很可能带来钱车两空的局面。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二手抵押车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陈某某经营二手抵押车销售生意。2022年9月21日,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车辆的广告:“18年奔驰E300L豪华版顶配,全景天窗、换挡拨片,配置应有尽有,抵押手续齐全三件套,安全不需要考虑。私底下带12万多元转给贷款公司,如今已不追车。车主随时联系,自用一年多,费用到明年,苏户,广西提,价钱同行能接,直接批发处理。”
2022年10月2日,唐某某与陈某某取得联系,并带其经营二手抵押车销售生意的朋友江某到陈某某处协商购车事宜。陈某某告知该车系抵押车,此前已支付贷款12万余元,但不清楚目前尚欠贷款金额,唐某某可自行联系车主过户。唐某某同意后,双方以12.5万元的价格成交。
2022年10月3日开始,唐某某与该车登记车主徐某联系,商议还贷过户事宜。11月4日,唐某某为该车购买保险。11月8日,该车被拖车公司拖走。唐某某随即与陈某某联系,但双方协商未果。
此后,唐某某以陈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交易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宾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与陈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某在与陈某某协商购买案涉车辆时,有经营二手抵押车生意的朋友江某负责把关,且唐某某已知悉案涉车辆为抵押车,陈某某不负责过户,需由唐某某自行联系车主过户。陈某某已向唐某某披露案涉车辆为抵押车且陈某某无法协助过户的重要事实,并不存在故意隐瞒权利瑕疵的情形,不存在民法典第148条规定的欺诈情形。唐某某主张撤销与陈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唐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唐某某依约支付了购车款,陈某某亦向唐某某交付了车辆。因案涉车辆为抵押车,尚欠贷款未归还,车辆在唐某某使用过程中被抵押权人拖走,该法律后果应由唐某某承担。唐某某可向相关民事主体另行主张权利。
不久前,宾阳县法院依法驳回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涉及典型的二手抵押车买卖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中核心的问题就是出卖人对于抵押车瑕疵的披露,包括对抵押车车况的披露和抵押车权利瑕疵的披露。该案涉及第二个关键问题,即出卖人是否披露影响车辆过户的权利瑕疵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出卖人对标的物具有保证权利无瑕疵即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在市场交易中,存在买受人自愿接受该风险,自愿承担该权利瑕疵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形,故进一步规定当买受人明知该权利瑕疵,依然接受该风险的情况下,因该风险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任何标的物担保责任。
案涉车辆被多次交易,其抵押权始终存在。陈某某作为二手车商家,清楚案涉车辆存在的权利瑕疵,如未能清偿欠款则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唐某某作为买受人,让具有抵押车交易经验的人陪同看车、购车,并在购车前详细沟通,之后还单独就过户问题与车主进行沟通,已充分知晓该车为抵押车辆,且车辆存在贷款未还清的权利瑕疵。在此情况下,唐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自愿低价购买并支付价款,足以证明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现案涉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出卖人未就权利瑕疵作出任何故意隐瞒,不应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抵押车交易有风险,购买需谨慎,如明知车辆存在瑕疵,依然进行购买,视为自担风险的交易行为。贪图便宜很可能带来钱车两空的局面,故买受人应在充分评估风险之后谨慎考虑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