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认为
拟拍卖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过低,
能否向法院
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民间纠纷一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在法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定义务,张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后,经查明,李某名下在城区中心地段有五层楼高的自建房一栋,法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并在淘宝、京东、工商银行三家网络平台对该房屋进行网络询价,采用该网络询价的均价147万元作为司法拍卖的参考价格,根据该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装修、抵押等情况,在法律规定的降价幅度范围内对起拍价进行拟定,最终以118万元作为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保留价)格,执行法院在制作好拍卖公告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网络司法拍卖通知书,并在房屋一楼门面处粘贴了相关的拍卖公告。
李某在收到拍卖通知书后,向执行法院提交异议书,对执行法院的起拍价(保留价)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故意降低其房屋的价值,其主张该房屋价值至少至160万元以上,李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法院审查后,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什么是起拍价、保留价?
起拍价、保留价是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价格,起拍价、保留价不等于评估价,更不能以评估价代替起拍价、保留价,其来源于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当事人对于起拍价、保留价是否能直接提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选定的评估机构与评估报告上签章的评估机构不符;
(四)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与评估报告上署名的人员不符;
(五)具有其他应当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李某主张网络询价结果与实际市场价格情况严重不符,并不属于异议审查范围,并且李某未能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网络询价过程中存在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网络拍卖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价格,人民法院应当以司法网络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参考价,根据参考价来确定起拍价。
对于如何确定起拍价,法院认为,应当在参照参考价的基础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拍卖惯例、当地的市场行情以及当事人和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依公平原则确定拍卖起拍价。起拍价的确定又不能过分低于参考价,以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也不宜过分高于参考价,以免标的物不能及时拍卖成交,影响债权的实现。
参考价的功能旨在对拍卖标的物的内在价值进行客观的反映,起拍价的功能则在于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设置最低的保护限度。起拍价并不等于最终成交价,最终成交价是由市场供需等因素决定,并不会存在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李某主张网络询价结果与实际市场价格情况严重不符,如未能提供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直接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其异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