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通过微信购买10头活仔猪,到货时却发现6头仔猪已在途中死亡。与卖家协商未果,韦某诉至法院索赔。不久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2023年10月8日,韦某与仔猪购销中心经营者侯某明通过微信协商购买仔猪事宜。双方约定:韦某向仔猪购销中心购买仔猪10头,总价款2680元(含运费)。10月16日,韦某向仔猪销购中心预付仔猪款680元。次日,韦某通过微信视频挑选10头活仔猪,对方发货后,韦某支付剩余仔猪尾款2000元。
由于运输路途遥远,物流车在路上发生故障,维修花费了不少时间,等到达约定收货地点时,6头仔猪已死亡,实际到货的活仔猪只有4头。韦某立即将这一情况告诉仔猪销购中心并与其协商继续发货或退款。然而,韦某一直没等到补发的货,也未见退款。
韦某继续要求仔猪销购中心补发货。
“要补发也行,6头仔猪的运费一共1750元,需要你自己担负,嫌贵你就派车来拉。”仔猪销购中心回复。
多次协商无果后,韦某向巴马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仔猪购销中心退还6头仔猪款。
巴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向仔猪购销中心购买活仔猪并支付2680元购猪款,仔猪购销中心向其发货,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韦某依约向仔猪购销中心支付购猪款,该中心应诚信履行交付10头活仔猪的义务。但是,仔猪购销中心只交付了4头活仔猪。庭上,双方就6头仔猪补发运费协商未果,均表示同意退还6头仔猪款1840元,可认定为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仔猪购销中心未交付仔猪6头,其中50斤/头共5头,价款1600元;40斤/头共1头,价款240元,两项合计1840元。
不久前,巴马县法院作出判决:仔猪购销中心退还韦某购猪款184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目前,仔猪购销中心已经履行法律义务。
法官提示:
网络购物虽然便利,但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现实中,时常出现买方收到的货物与实际购买货物不一致、售后保障难、买方维护权益举证难等问题。建议购买活物的消费者在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处购买,消费期间与商家就所购买活物的健康状况、品种、特征等进行详细约定,并将上述约定形成证据留存,一旦发生纠纷,可用于维权。同时,在网络上购物时,消费者应向卖家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并保留好相关的消费凭证。如果商品出现问题,也可以通过手机视频、截图存证,以便作为事后维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