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是‘三无产品’,必须给我十倍赔偿!”男子李某明知购买的“保健品”存在问题,仍然购买,并以此为由向商家主张十倍赔偿。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通过微信,从李某某处购买了一批“保健品”。收件后,李某认为李某某销售的“保健品”未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且“保健品”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名称、有效期、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属于“三无产品”,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苍梧县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购买问题“保健品”向商家索赔并非第一次,在购买涉案产品时间段内,他在其他法院亦提起多起类似赔偿诉讼。且李某购买涉案产品时就产品标注信息等向被告进行了详细询问,购买后并未服用。李某属于“知假买假”。于是,法院判决李某某退还李某3000元购物款,但对李某十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消费者以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系行使法律赋予之权利,但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亦应遵循民事诉讼之诚实信用原则。李某索赔意向明显,存在主观故意甚至积极追求的心理,显然与普通消费者有所区别,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将索赔利益最大化。此种行为与相关法律的立法初衷不符,亦有悖于民事诉讼之诚信原则,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