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民生领域,近年来,钟山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加强民生司法保护,守护食品药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暴利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却仍铤而走险,制售假药。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初,被告人廖某某在利欲熏心下,接受一名陌生男子推送的壮阳药后,将其放到自己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销售,双方约定获取利益平分。8月8日,经群众举报,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廖某某销售的疑似壮阳药进行查获,并对其中的“狼1号”“虫草鹿鞭王”等6种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送检的6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标签说明出具了认定报告,认定廖某某销售的上述6批次产品均为假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温馨提示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着社会和谐稳定。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还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和保健品时应要通过正规的渠道和途径进行购买,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谨防药品销售骗局。在发现可能涉及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