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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区法院:男子贩卖“上头电子烟”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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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准、刘江云  发布时间:2024-04-02 09:47: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依托咪酯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3年11月10日,苏某在微信上添加被告人陈某某为好友,向对方购买一支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并约定到某饭店附近交易。陈某某携带电子烟到约定地点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涉案电子烟里有依托咪酯1.24克。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考虑陈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357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被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此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的行为均以毒品犯罪论处。法官劝告大家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刑法的制裁;切勿尝试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一旦吸食成瘾,不但会毁了自己,而且会祸及家人。


 
来源: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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