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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法院:法官释法说理 当事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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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08 11:52:07 打印 字号: | |


3月25日,阳朔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通过数次电话沟通,促使一起涉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6月,阳朔某运动俱乐部承接桂林一家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委托业务,为旅客提供参观旅游景点及相关住宿、饮食服务,旅游服务费共计21745元。2023年8月,旅游公司的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俱乐部支付旅游服务费用15000元,尚欠6745元。俱乐部多次催讨,旅游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2024年3月,俱乐部向阳朔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给付剩余款项6745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某。黎某辩称,旅游公司与俱乐部未签订服务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2023年11月,王某某才与旅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成立前,王某某的私人转款与公司无关,故不应由公司偿还尚欠款项。

承办法官多次致电王某某了解情况。王某某陈述,其于2022年10月与旅游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提供上述旅游服务事项时,一直都有向旅游公司汇报。

承办法官仔细核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数次电话沟通后,认为此案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既不利于实质性化解双方的矛盾,也不利于阳朔县旅游服务业的发展。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企业良好形象,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反复与黎某进行沟通,耐心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从情理法角度出发,劝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让互谅。最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旅游公司当场将尚欠的旅游服务费6745元支付给俱乐部。俱乐部在收到欠款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对承办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效便民的服务表示感谢。

近年来,阳朔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以推动社会诚信建设为牵引,为旅游企业提供一站式司法便民服务,力争做到旅游服务纠纷“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调解”,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阳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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