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保县人民法院的卢法官接到原告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打来的电话,对方称已收到法院退还的诉讼费,为该院高效、便民的司法理念点赞。
今年以来,德保县法院积极优化诉讼费退费流程,全面推行诉讼费退费新模式,由当事人“申请退”转为法院“主动退”,提高了退费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据介绍,在实行诉讼费“主动退”之前,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退费申请书、生效裁判文书、诉讼费缴纳票据等各种材料,报送审核以及层层审批签字后才能退费。实行诉讼费“主动退”后,当事人只需在立案环节提交退费账户确认书,法院即可提供“全链条”线上“主动退”。
退费分“三步走”走:
首先,当事人要在立案时填写退费账户确认书,立案庭将退费账户确认书随案件材料移送业务庭承办法官。
其次,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在裁判文书生效3个工作日内,主动与当事人核实退费账户是否变更,在10日内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负担主体及数额在诉讼费管理系统中发起诉讼费退还申请,并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的诉讼费退还函及生效裁判文书移交财务部门。
再次,财务人员要对在诉讼费管理系统中发起的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裁判文书生效15日内完成线上退费。
日前,原告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投资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建筑公司相关人员在立案时填写了退费账户确认书。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建筑公司向德保县法院申请撤诉,该院裁定准予撤诉。该案诉讼费用依法减半收取4.9万余元,由建筑公司负担。书记员在送达裁定书时核实建筑公司退费账户是否有变更后,于1月18日在诉讼费管理系统中发起诉讼费退还申请,经审批后,财务人员于1月23日在财务内控系统进行线上退费,实现了在裁判文书生效10日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诉讼费“主动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