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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学生在拔河比赛中被标志物砸伤,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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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16 10:11:40 打印 字号: | |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拔河比赛,

系在绳索中间的铁质标志物

因绳子断裂飞出,

砸伤学生的头部。

谁该为此事故担责?

近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件详情

郝磊(化名)是钦州某中学的学生。2022年5月26日下午,郝磊参加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在比赛中,因拔河用的绳索被拉断,绳索中间作为标志点的铁制品砸到郝磊头部,导致郝磊当场鲜血直流。班主任见状立即给郝磊止血,学校拨打120,医护人员将郝磊扶上救护车,送到镇上的卫生院进行包扎清创。由于郝磊有头晕、头痛及呕吐现象,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医院检查诊断:郝磊右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额叶多发脑挫裂伤、右侧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气颅、右侧额部头皮挫裂伤。由于颅脑受伤严重,医院对郝磊施行开颅等手术。经过救治,郝磊好转,于2022年6月13日出院。在此期间,学校向郝磊支付7000元医疗费,保险公司根据学生伤害保险代付医疗费2万元。

2022年8月6日,郝磊再次住院进行颅骨缺损钛网修补术,经治疗好转,于8月24日出院。此后,郝磊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16万余元。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存在法定的教育关系,基于这种教育关系而产生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特别是对在校学生应当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隔离危险、预防危险等义务。学校因未履行相应管理、保障义务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拔河比赛,没有检查绳索是否完好,导致在比赛中绳索因陈旧断裂,郝磊被标志物砸伤。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次事件负全部责任。经核算,郝磊伤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扣减学校已支付的1000元医疗费(学校共支付7000元,但只主张扣减1000元医疗费)和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万元,学校应赔偿郝磊13万余元。

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郝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责任,致使学生受到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郝磊受伤,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郝磊因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广西高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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