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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路人提醒关闭远光灯反而被打,对待“路怒症”如何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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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17 10:17:07 打印 字号: | |


夜间驾车时遇远光灯“袭击”

无异于蒙眼驾驶

司机视线被瞬间干扰

让人避让不及

非常危险

开夜车遇到对方滥用远光灯

可能是驾驶人最厌恶的事情了

更过分的是

有人开着远光灯在路旁聊天

影响到他人行驶

路人停车善意提醒

他们非但不理会,还动起手来

来看看大化法院是怎样判的

2023年7月9日晚,蒙一(化名)、韦二(化名)、罗三(化名)将两辆二轮摩托停在北景镇某村附近公路后开始闲聊,这期间未关闭摩托车远光灯。

韦大(化名)、韦小(化名)两兄弟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时被远光灯照射眼睛,便叫蒙一等三人关闭摩托车远光灯,后引起三人不满,遂驾驶摩托车将韦大两兄弟截停质问,并对两兄弟拳脚相向,造成两兄弟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大化公安局于2023年8月1日分别对蒙一等三人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此后,韦大、韦小据此向大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蒙一、韦二、罗三侵犯了二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索要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费用。

法院审理

大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三被告无故殴打两原告,造成两原告不同程度受伤,应对两原告所受到的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大化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韦大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478.31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2、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韦小医疗费、交通费共计3126.04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应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各种费用如何算?

医疗费

本案中,原告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均有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及医疗费收费票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

护理费、交通费

本案中原告请求的护理费,有疾病证明书及医嘱证明,其请求按每天120元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不超过本地护工相应报酬标准(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标准),护理费为600元(120元/天×5天=6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事发当天原告送医及租车去做伤情鉴定所开支的租车费,两次紧急送医时间均为深夜或凌晨,进行伤情鉴定也为必要程序,所支出的租车费未超过合理幅度,故对原告请求赔偿的租车费法院予以支持。

伙食补助费

本案中,原告韦大共住院五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即为100元/天。他在诉状中索赔伙食补助费1360元,已超出标准,故法院对索赔超出标准部分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因两原告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远未达到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且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害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人最宝贵的就是生命,保护公民的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在现实生活中,遇事先冷静,友好沟通解决,不要激化矛盾,更不要动手伤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远光灯对于夜间驾驶员的视线有很大的帮助

但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

不仅要罚款扣分

如果出现交通事故

还会承担赔偿责任

奉劝驾驶员

不做“路怒族”

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来源:河池中院 大化法院
责任编辑:广西高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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