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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调多案了”,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自治区高院连续成功调解一起工伤纠纷和一起宅基地纠纷,一并解决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关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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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东婷、王子宁  发布时间:2024-06-26 11:47:35 打印 字号: | |

行政调解作为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中地位日益重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注重调解工作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近日,自治区高院连续成功调解一起工伤纠纷和一起宅基地纠纷,一并解决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关联案件,实现了“一案调多案了”的效果。

化纠解纷尽全力 一事多案画句号

2024年5月17日,对卢某及其家属来说,是个转折点。

“一次又一次的官司,耗费了我们很多的精力,通过法官和法官助理耐心细致地调解,现在终于有了结果,我们还拿到了赔偿款,想不到!”自治区高院行政庭会议室,传出了卢某及其家属真诚道谢声。

他们口中的“官司”,源于一起工伤纠纷。

卢某的丈夫万某在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1年1月17日6时,万某感觉不舒服,当日8时下班回家休息,晚上9时30分入院治疗,18日凌晨2时经抢救无效病故。卢某在提请仲裁并取得万某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后,以万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为由,向所在地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受理后,根据某物业公司提交的万某2021年1月上下班时间安排、出勤和工作情况、受伤经过等相关材料及对该事故的处理意见,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卢某及其家属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卢某等人诉讼请求。

卢某等人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范围,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由人社局对卢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决定。

在原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疾病发生、发展、就医过程等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2022年3月,人社局重新认定,万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物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某物业公司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

“本案争议主要在于职工在工作岗位自感不适,未径直送医,而是下班回家休息一整天后送医,能否认定为工伤。案子从仲裁、不予工伤认定、一审、二审、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再到一审、二审、申请再审,而此时,卢某等人与某物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正在南宁市中院二审审理中。”该案承办法官王小成表示。

官司一而再,再而三地打,多方纠缠如何休?“既然有关联民事案件,是否可从民事案件考虑协调化解?如果卢某等人与某物业公司在保险待遇上能够达成一致,那么问题将可能迎刃而解。”一直跟案沟通协调的自治区高院行政庭法官助理邹柱说,他们决定与南宁市中院法官联合调解。

“法官,我们的诉求很简单,就想拿到相应的保险待遇,也不愿意再继续打官司了。”卢某说。

“我们也不想打,再继续下去,对公司消耗也大,但是万某不是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的,就不是工伤,谈何赔偿。”

……

最初,双方对工伤认定和保险待遇有很大分歧,但王小成和邹柱等人并未放弃,而是持续性地开展沟通工作,秉持“调解优先”和“实质化解”的原则,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化解心结,努力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几番调解后,分歧逐渐缩减,双方基本达成一致。

5月17日,自治区高院联合南宁市中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就民事案件达成调解协议,某物业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卢某等人23万元,卢某等人收到补偿款后不再因工伤纠纷提起任何赔偿补偿请求。

支付该补偿款后,5月20日,某物业公司向自治区高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至此,案件画上了句号。

兄弟因地闹矛盾 法院调解促言和

“工伤纠纷终于化解了!我也能‘轻装上阵’了。”5月20日,在某物业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当天,邹柱又带着书记员王家兴,前往隆林各族自治县蛇场乡蛇场村,对一起因兄弟间宅基地纠纷申请撤销不动产登记证申请再审案,进行现场勘查。

驱车6个多小时后,他们来到了蛇场村,隆林县不动产服务中心、乡政府、乡土管所工作人员,隆林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黄秋菊,村支书以及当事人正在现场协商讨论。

李林、李保(均为化名)系堂兄弟。1989年7月,李林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其户宅基地面积为267平方米。因使用证书遗失,李林于2018年8月挂失后,向隆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证书遗失补办。2018年9月29日,隆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李林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附图页”还附上宗地图。

“你不能砌,这是我家的地。”2022年8月,李保在李林宅基地往东方向的40余平方米地块砌水沟时,遭到李林阻止。“这块地是我们父辈留下的,你凭什么不让我们砌水沟?”李保生气地回应,还出示了不动产权证书。

多年来,二人因为此事,多次争吵,矛盾积怨较深。后李保以隆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属于自己的40余平方米宅基地错误地登记到颁发给李林的不动产权证书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隆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起诉状后,未按时提交2018年9月29日作出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判决撤销该证书。

第三人李林不服,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百色市中院认为对案涉证书的起诉,起诉期限应当从颁发旧证的1989年7月31日开始计算,李保于2023年1月9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涉颁证行为,已超过二十年最长法定期限,据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保的起诉。李保不服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

自治区高院收到此案后,承办法官封宇阅卷后认为,该案表面上看是因不动产登记证而提起的行政撤证之诉,但当事人的实际目的是想解决宅基地的边界问题,双方有协调化解的可能,可先到现场实地查看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来到现场的邹柱,眼看李保、李林情绪越来越激动,赶紧拉开两人,“你们是两兄弟又互为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有什么话都要好好说,你们都先冷静。”

待双方冷静后,邹柱组织各方对照新旧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附图记载的事项,一一对照勘查,确认案涉争议地块四至情况,并向村民小组长、周边邻居了解争议地块历史由来情况,村民小组长和邻居都作了说明。

“都是亲戚,为了这块地闹得这般僵硬,岂不是让外人看笑话?大家各退一步,以现在的情况出发,重新认定,你们看怎么样?”……在全面了解情况后,邹柱组织各方到乡政府会议室,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分析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在摸准双方真实诉求,找出矛盾症结的基础上,结合争议地块的历史和现状,邹柱和黄秋菊有针对性地提出调解方案,争议地以北面挡土墙西端端头为界,具体以测绘公司提供的坐标数据为准,往西归李林使用,往东归集体所有。

从上午9时至下午3时,经过多轮磋商,反复交流,李保和李林感受到了法院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用心,在权衡利弊得失、多方求证亲友意见后,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乡政府、乡土管所工作人员,蛇场村支书作为现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

“你们提的方案我很认可,为这个事我已经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现在终于有了一个结果,谢谢你们!”签完字的李林松了一口气。同时,李林也撤回另一案的起诉。

达成协议后,为准确确定争议地块的界线、避免争议,蛇场乡土管所通知测绘公司从县城赶到村里,现场开展测绘,确认界址坐标。至此,在各方的合力下,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作为一起行政案件,审理的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但最根源的问题还是群众之间的矛盾。化解了矛盾,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该案审判长、自治区高院行政庭副庭长陈惠说。

行政审判一手托着“民”,一手托着“官”,自治区高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牢固树立“如我在诉”意识,找准行政争议多元调处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发力点,积极履职尽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提升了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认同度和满意度。


 

来源:广西高院、广西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广西高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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