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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唯一住房”不是拒执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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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隽群、黎玉 、黎晓雄  发布时间:2024-07-19 09:49:27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不是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挡箭牌。若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已有其他保障,哪怕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法院也可强制执行。近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多次以被执行房屋是其唯一住房为由拒不腾退房屋,被法院予以司法拘留。

韦某、潘某是合伙人,雇佣李某从事采砂作业。2020年9月,李某在采砂船上工作时发生意外,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事后,李某索赔未果,通过诉讼维权。法院审理后,判决韦某、潘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1万元。判决生效后,韦某、潘某拒不执行,李某依法向柳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柳江区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发现潘某名下除一套房产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拍卖了该房产,并顺利成交。在房屋腾退过程中,潘某以该房是其唯一的住房为由,拒绝腾房,并让父母继续居住,企图阻碍法院执行。执行干警多次找潘某及其父母沟通都无济于事,导致执行工作无法开展。

为尽快兑现买受人的权益,确保腾退房屋工作顺利进行,执行法官将潘某传唤至法院,面对面做他的思想工作,释明其不履行法律义务及不配合执行要承担的严重后果,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已同意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5年的住房租金,以解决其搬离后的居住问题。潘某态度强硬,情绪激动地拍桌子,表示绝不搬离。据此,法院决定对潘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

拘留期间,经教育劝诫,潘某最终认识自身错误,主动写下悔过书,并通知家人腾退房屋。本着善意执行和教育引导的目的,房屋交付完毕后,柳江区法院提前解除了对潘某的司法拘留,并将住房租金汇入其银行账户。

本案中,李某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拍卖款中拿出相当于5年租金的资金给潘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在保障潘某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依法拍卖了潘某的房产,确保了李某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由此可见,“唯一住房”不是挡箭牌,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哪怕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该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广西高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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