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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解”到“优解”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从源头上精准发力破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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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隽群、黄思诗  发布时间:2024-07-31 16:30:22 打印 字号: | |


找人查财难、财产变现难、应对规避执行难、减量增效难……面对一系列执行难题,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以“有解”思维创新执源治理“优解”措施,努力在“一次性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上精准发力,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实现2022年、2023年执行新收案件量“两连降”的初步治理效果。

“化讼止争”到“少讼无讼”

“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会对被执行人采取什么惩戒措施?”近日,鱼峰区法院执行法官来到社区,向居民宣讲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应如何配合法官工作,以期快速实现生效法律文书赋予的权益;作为被执行人,应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受到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惩戒。

鱼峰区法院积极引导被执行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深入推进法官“三进”(进商会、进协会、进企业)、“一村一法官”等工作机制,持续增强与社区(村屯)、企业的沟通联络,充分挖掘现有调解资源和力量,健全网格治理、多方联动的解纷体系,切实有效降低诉讼、执行案件数量。

孔某与仇某、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3年在鱼峰区法院进行诉前调解,最终以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仇某、黄某支付孔某15万余元债务的义务。之后,仇某、黄某没有依照调解协议如期足额向孔某偿还债务,孔某遂向鱼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仇某、黄某均以推诿态度回应。

法官促成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当事人和解。

考虑到当事人已认识多年,执行法官发挥“网格集约”联动办案优势,联系辖区网格员多次上门与仇某、黄某沟通,反复劝导,释法说理。仇某、黄某逐步扭转抗拒态度,主动履行欠付的债务。

“单兵作战”到“协同共治”,这起民间借贷纠纷顺利执结,得益于鱼峰区法院积极探索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在党委领导下,聚合镇街、社区、公安、税务、人社、城市管理等基层治理力量,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确保执行“利刃”延伸至基层最小单元,推动从“化讼止争”到“少讼无讼”转变。

“末端治理”到“源头治理”

“法官,我现在债务缠身,一有钱我马上还。”

“你在督促履行阶段把钱支付了,案件不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对你的信用不会造成影响。如果逾期不履行进入执行程序,你将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法院还会依法对你的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希望你好好考虑。”

这是鱼峰区法院法官与当事人刘某之间的对话。经法官做思想工作,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和解,刘某与韦某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韦某受雇于刘某到柳州一工地务工,不料安装灯具时不慎摔落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韦某把刘某诉至鱼峰区法院。经法官居中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刘某向韦某赔偿6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向韦某支付款项,韦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认真梳理案情,本着“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原则,以执前督促为抓手,积极做刘某的思想工作,释明不主动履行的法律后果,使得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就圆满解决。

鱼峰区法院致力把“有利执行”的执源治理理念贯穿到立案、审判、调解等各环节,将督促履行服务延伸到立案、送达、调解、保全等办案全程,切实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减少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前督促的多赢效果显而易见。对于被申请人来说,这相当于给其一次主动履行的机会,只要在立案前履行完毕,不仅不会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且个人征信不会留下‘污点’,还省了执行费用;对于申请人来说,能够解决问题,快速兑现权益;对法院而言,少了执行案件流入,节约了司法成本。”鱼峰区法院执行局局长覃艳说。

数据最具有说服力:2023年以来,鱼峰区法院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采取正向激励措施1575件次,信用修复37人次;开展执前督促工作1752次,督促自动履行487件,对拒绝履行的被执行人罚款、拘留78人次,移送“执转破”审查案件55件,“消化”关联执行案件357件,实现“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的转变。

“强制执行”到“能动执行”

“您出具的这份证明,是对我们诚信经营的提示和激励,是对我们信用修复的莫大帮助。”日前,柳州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地说。

房开公司欠付某建设公司128万元工程款,执行法官多次与房开公司代表沟通,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就自动履行对信用修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行释法说理。最后,房开公司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在银行办理贷款时遇到困难:银行方面显示,房开公司存在征信风险。于是,法官为房开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提供信用“背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法官既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又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办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鱼峰区法院一名执行法官深有感触地说。

对于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意愿的被执行人,经其书面申请,作出履行承诺后,鱼峰区法院给予一定的“限消(限制高消费)+执行宽限期”,宽限期内可暂不予以限消惩戒,以正面引导的柔性方式鼓励促进当事人履行裁判义务,帮守信者“纠错”,解除“枷锁”。

“一直以来,鱼峰区法院着力在发挥执行职能、创新服务举措、善意文明执行上下功夫,将能动履职理念贯穿执行工作始终,全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的优质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鱼峰区法院院长罗金新说。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广西高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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